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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考试提纲(人力资源部分)1、分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本公司全体员工均应签订(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由分公司总经理与(员工本人)签订,员工应仔细阅读和了解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同意后(签字确认)。3、劳动合同期满,分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员工本人(协商一致),可以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4、员工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辞职)或由分公司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均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5、辞职的员工应按照分公司的要求做好(档案、财物、技术资料)等的清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向分公司(指定的人员)进行移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移交的,追究其(法律责任)。6、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工作的前提下,分公司充分尊重员工的工作意愿,员工应服从分公司的(工作分配、调动)。7、分公司员工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作制度。8、各科室、车间(部门)倒三班的员工每周实行(轮休制),具体轮休时间由各科室、车间(部门)确定,每周应不少于(2)天,也可全年累计计算;9、各科室、车间(部门)负责人和考勤员,必须对考勤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违者追究其责任。10、考勤工作由考勤员在制度工作日进行考勤,并准确填好(考勤记录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次月5日)前连同各种请假单或有关证明交人力资源科,作为(核发工资)的依据。11、员工不能在(制度工作时间)内到达工作岗位工作的,须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12、员工请假,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按审批权限,自下而上,经有关管理人员批准后,到(人力资源科)办理请假手续后,方能准假。13、员工年内累计请事假不得超过(15)天,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批权限为:班(组)长(1)天以内;车间(部门)主任(科长)(3)天以内;人力资源科长(10)天以内;分公司总经理(15)天以内;14、非因工负伤及因病需停工治疗的,须持(有资质的就诊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由(所在科室、车间(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经人力资源科审批后可享受病假待遇。15、员工未履行(请假)手续,又无正当理由和证明,在制度工作时间内不在工作岗位工作的,属于(旷工)。16、连续旷工(5)天、累计旷工(15)天的(从第一天旷工起算,一年内累计),视同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7、员工请假外出超过准假期限或者法定休假期限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的,应当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及时续假,经批准延长的假期,按(事假)处理,未经批准的,按(旷工)处理。18、员工因自然灾害、紧急情况等参加救灾抢险,不能在制度工作时间内到达(工作岗位)工作的,事后应当及时向人力资源科说明情况,出具(有关证明),经核实后,按(出勤)处理。19、分公司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全体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0、分公司根据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为员工提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