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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证券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原则性规定一、立法宗旨1、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2、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二、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三、立法原则1、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3、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四、其他规定1、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3、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第二章证券发行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参与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不得接受发行申请单位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单位进行接触。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审批,参照股票的规定执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第三章证券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应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第二节证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提出股票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上市报告书;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者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股票发行人提交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3、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第三节持续信息公开经核准依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报告。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下列情况为重大事件: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