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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3音乐下载中的著作权问题分析摘要:随着以数字技术为核心的信息化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技术在带来巨大效益与便利的同时,也衍生了许多新的问题与挑战。其中的代表便是Mp3下载中所面临的著作权问题。Mp3音乐下载现象对传统著作权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如何让音乐制品版权人、提供商与社会公众之间达到利益的均衡成为不得不被思考的问题。科技进步与著作权的保护带来的挑战与冲突并存。均衡各方利益,既能满足广大网民的下载要求,又能够保护到音乐下载中的著作权。关键词:Mp3音乐下载;著作权;利益均衡引言近年来,随着中国网民数量持续高速的增长,网络音乐已经逐渐成为最受网民青睐的网络应用之一。但是,这一下载过程虽然为广大网民提供了很大的帮助,但是对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挑战与冲突。法律定性不清楚,如何均衡mp3音乐下载中的权益平衡是当今网络下载中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Mp3音乐下载的性质(一)Mp3音乐下载的含义Mp3在根本上看就是一种数字压缩技术。而Mp3音乐下载就是利用这一技术对音乐作品进行压缩,上传到网络中提供下载,从而使网络用户很便利的获得MP3音乐作品的一种行为。(二)Mp3音乐下载中各个环节法律性质分析1.制作Mp3音乐制品性质。这实际上就是将音乐作品数字化的一种行为,即将音乐信息转化为二进制数字编码进行组织、加工和存储。这种数字化行为仅仅是改变了作品存在的形式,而音乐本身并没有发生变化。其实,这一过程应该属于作品的复制行为。2.上传Mp3音乐制品的性质。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制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其实,通过对这一规定的解读,我们不难看出上传行为其实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种体现,而不是发行权的行使。发行必须以形成有形复制件为前提,只有通过有形载体固定作品并将这种复制件投入流通领域才能构成公约意义下的“发行”。3.网络用户下载Mp3音乐性质。网络用户下载音乐的行为难以统一定性。因为下载的目的不同,定性也应当随之变化。如果是非盈利目的则应属于合理使用行为,无需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相应报酬。但是如果是为了盈利使用就应该另当别论了。Mp3下载技术中的利益分析问题(一)Mp3数字化音乐文件格式本身的定性问题。因特网的迅速发展使得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更高,同时也向这一价值观提出了挑战。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违背网络的共享与自由精神。在网络成为必不可少的工具时,如果起步就是著作权与知识产权的地雷阵的话,那么这一工具的应用之路将会寸步难行、举步维艰。Mp3的出现从技术上强化了质疑理念,再次引发了有关著作权、知识产权的激烈讨论。1传统唱片公司在维权之路上找不到合理的法律依据,便开始成立反Mp3联盟,从技术上发起了反攻,于是促成了Mp4软件的诞生,下载乐曲都带有指向音乐家主页的链接,以获得下载证据。而Mp4能否取代Mp3不仅仅是著作权或者法律问题,实际上是两种不同文化的碰撞,是工业社会的文化和信息社会的文化内核的变革。有人认为:“社会越不发达,越应当保护著作权。但当知识经济到了高度发达阶段,著作权就会对知识的创作产生阻碍……网络上有很多自由软件,宣传的就是这种理念:知识是人类的共同财富,我创作知识是为了自我实现,而劳动就是劳动者本身的报酬。”2这实际上一种不顾现实的臆想。网络世界的纠纷,从来就没有脱离物质社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网络技术必然朝着商业化方向发展,而知识产权制度仍然是技术——经济相互作用的杠杆。从某种意义上来看,Mp3是技术与法律之争的胜利果实之一。(二)数字化行文的定性问题数字化行为的性质。Mp3制作及提供下载的性质直接关系到Mp3制作者和音乐作品权利人的利益。作品数字化是作品的一种使用方式,互联网在一定程度上也拓宽了作品的使用方式,一方面,使出版物彻底无纸化,降低作品传播费用和经济风险,同时提高了作品传播速度、质量和容量,使作品公用性得到了拓展。3这种行为的定性从来不一而论,其中是否是复制行为是争论的焦点。目前在学术界有两种意见:一类主张数字行为是类似翻译的演绎行为;还有一类则是主张数字化是对原作品的技术复制,无任何创造性。数字化归根结底是将作品原有的形态进行数字转换,该转换过程其实并不具备产生新作品的基础。因此,数字化的过程虽然将著作的表现形式进行了改变,但是数字化后的作品著作权却并应当发生改变,权力的主体并不应当有所变更。(三)提供Mp3音乐的网络服务商行为的定性问题。很多人认为在网络上传输作品是发行行为。4网络传输与发行在效果上看并没有什么较大的区别,但是,我们在上文中也提到过这个问题,在网络的发行权理论上,有几个无法回避的缺陷:首先,传输能否成为版权意义上的发行首先取决于有无复印件的形成,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由于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