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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MERGEFORMAT12-附件: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决定》(粤发﹝2012﹞4号)和《东莞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0-2015年)》(东府﹝2010﹞39号),推动东莞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健康发展,加快我市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利是以法律确认的形式赋予某个单位或个人的一种无形财产,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三条专利促进项目资助经费从市科技局切块管理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资助方式主要是无偿资助和奖励。第四条市知识产权局是专利促进项目资助经费分配使用的业务主管部门。第二章专利申请资助第五条通过对专利申请进行资助,激励企业、发明人及设计人将更多的创新成果进行专利保护。第六条专利申请资助对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以本市地址申请专利,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二)本市户籍的居民;(三)本市全日制中小学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第七条专利申请资助额度:(一)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5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后每件资助3000元(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每件资助1000元),获得授权后每件再资助12000元。(二)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0元;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2000元。同一项技术方案最多资助2个境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三)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经检索具备专利三性的,即国际阶段报告显示专利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15000元。第三章专利优势企业认定第八条通过认定东莞市专利优势企业,培育一批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强并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企业。第九条申请认定专利优势企业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一定规模,企业的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三)拥有专利的数量和质量在行业中领先并在近两年逐年提高,拥有专利不少于30件,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或实用新型专利不少于20件;主导产品具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四)建立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并贯彻在研发、生产、销售中,设立专门的专利管理部门,至少配备1名专职管理人员,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工作;(五)制定并实施符合企业自身发展需要的3年以上专利战略规划,积极开展专利实施、专利预警、专利许可或专利质押贷款等工作;(六)企业重视专利信息化建设和专利信息利用,已建立专利数据库或其他专利信息利用渠道,已建立研发专利检索制度,至少1名研发人员会使用专利信息系统,会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七)积极开展和参加专利人才培训和宣传工作,每年至少参加1场培训宣传活动;(八)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重视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和应诉工作。第十条对东莞市专利优势企业每家资助20万元,每年不超过30家。第四章专利质押融资及交易资助第十一条鼓励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解决企业的融资需要,并通过专利技术交易,加快专利技术的实施,实现专利的价值。第十二条申请专利质押融资及交易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在我市依法登记成立,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经市知识产权局核准同意,进行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的企事业单位;(二)与市知识产权局达成合作协议,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核定、专利文献检索服务、专利质押融资方案设计,协助放贷银行贷后资金使用监管、质物风险处置等的中介机构;(三)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和备案的专利技术交易机构。第十三条专利质押融资及交易项目资助方式及额度:(一)对专利质押融资项目,按专利质押所获得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每年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150万元;对以质押融资为目的的专利价值评估,按评估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且同一笔专利资产评估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二)对开展质押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按其服务的企业实际获得银行质押融资贷款额的1%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转让、实施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引进优秀专利资产在东莞实施的专利技术交易机构,按专利资产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第五章专利奖励第十四条对通过实施专利保护而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进行奖励,激发全社会的创新积极性。第十五条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合法实施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同时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