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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律文化比较法的形成法的本位法的文化属性法与宗教、伦理的关系法的体系法的学术法的精神法的价值取向中国法的形成与部族之间的战争有关;因此中国法有“刑起于兵〞之说;中国法主要表现为“刑法〞。且法律内容极为残忍。西方法起源于氏族内部的斗争,如古希腊、古罗马,经过一次又一次的氏族内部的斗争,最终完成国家法律的定型。所以,国家的法律主要表现为国家内部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中国法的本位——集团本位;家族本位和国家本位;分开了家族与国家,个人就无法生存;由于个人的权利被家族和国家扼杀,所以个人的责任意识和竞争意识也相对欠缺,“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也就成为中国文化的必然成分。西方法的本位——个人权利本位;在西方个人的权利与地位,与家族和出身没有必然联络,国家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是与单个人联络在一起的;强调个人的权利及与此相连的责任,强调个人奋斗。中国传统法的属性——公法文化;表现为——刑法化和国家化。例如:“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律典。民事违法以刑为后盾等。西方传统法的属性——私法文化;表现为——私法的兴隆和公法的私法化。例如:?罗马法大全?,?法国民法典?。诉辩交易制度等中国法——伦理法;违礼即违法,礼法结合,杀人于无形。“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父叫子亡,子不敢不亡〞;“君叫臣死,臣不死为不忠;父叫子亡,子不亡为不孝〞,“不忠不孝罪莫大鄢〞西方法——宗教性;中世纪——基督教的神圣化、法律化近代现代——法律成为人民的信仰,法律至上,法律至威,法律至信,法律成为西方社会重要的信仰。中国法——封闭性的体系;中华法系在其形成与开展过程中与外界的联络很少,很少借鉴和吸收外来法律文化;该体系所包含的内容在性质上比较单一,构造比较精细,可以进展一定的自我调节,以适应形成并滋养它的那个社会的需要;当隔绝状态一旦被打破,不得不与外界发生接触,常有两种结果:比照它弱的文化,它会同化个取代对方;比照它强的文化,它自己归于解体。西方法——开放性的体系;西方法系是一个由多个法律体系组成的庞大的系统。西方法律是在对外交流与对内自我开展的过程中不断开展起来的。法学家立法和法学流派的兴隆为西方法律自身的开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中国传统的法律学术——律学而不是法学律学指汉代时,在中国法学领域出现的,根据儒家经义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展讲习注释的法学.又名刑名律学,或注释律学。它不仅从文字上、逻辑上对律文进展阐释,也阐述甚些法理,如关于礼与法的关系、释法与尊经的界限、条文与法意的联络、律例之间的关系;还有定罪与量刑、刑法的宽与严、肉刑的存与废、刑名的变迁以及诉讼和狱理等。关于律学与经学的关系:虽然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思想在意识形态领域内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但实际上,汉代统治者对秦王朝注重法制建立和以法治国的经历仍然是非常重视的。这就是在治国方略上提倡“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即在强调德礼的同时,又注重发挥法律的作用。如选任官吏,往往是儒生与法吏并举。汉武帝曾令丞相以四科辟举“异德之士〞:“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复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遇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要求官吏既要明经又要通律。汉宣帝更是一语道破天机:“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这样,在统治者崇儒重法政策的推动下,先秦截然对立的儒法两家开始了合流的进程。详细表如今:一方面,法家逐渐放弃排儒立场,许多继承法家传统的律家逐渐学习经学。如西汉路温舒早年学习律令,为狱小吏,可谓法家出身,然而“宣帝初,上书言尚德缓刑。〞至东汉,这一倾向更加明显。一些著名的律学世家也开始兼修儒学。如颍川郭弘“习小杜律,……断狱三十年,用法平,……郡内比之东海于公。〞尚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家。但到郭躬,讨论案子已经引用?诗经?、?论语?为据。传至郭僖更是“明习家业,兼好儒学。〞沛国陈氏比郭氏有过之无不及。陈咸于西汉成哀年间仅“以律令为尚书〞,但其曾孙陈宠“虽传法律,而兼通经学〞,“及为理官〔廷尉〕,数议疑狱,常亲自为奏,每附经典,务从宽恕。〞甚至上书奏改律令,要求“应经合义,与礼相应〞,简直与汉初贾谊的言论如出一辙。陈宠的儿子陈忠,上疏坚持大臣应服三年丧制,及为三公尚书,又“广引八议求生之端〞来处理疑案。再如颍川钟氏“为郡著姓,世善刑律〞,至钟皓又精通?诗经?。另一方面,自董仲舒首倡“?春秋?决狱〞后,儒家也开始兼修律令,以改变过去迂腐无用的形象而求进用。如西汉郑昌、郑弘兄弟“皆明经,通法律政事。〞何比干“经明行修,兼通法律〞。就连孔子的十四世孙孔光都开始学习法律。?汉书•孔光传?载,孔光“以高第为尚书,观故事品式,数岁,明习汉制及法令。〞东汉张皓“虽非法家,而留心刑断,数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