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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4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4页行政法部分总结1.重复处理行为。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业已确定(通常为已过申请复议或者起诉期限)的行政行为提起申诉,有关行政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为。2.国家行为。是指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的维护和国家主权的运用,由国家承担法律后果的政治行为。3.终局行政决定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的行政行为。4.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具备某些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且当场执行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等过程。5.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6.确认判决。是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判定,通常是其他判决的先决条件。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异同:同:其一,都是行政监督和救济制度;其二,法律关系的客体都是具体行政行为;其三,都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其四,其他如不适用调解、以法律为根据,以事实为依据等;异:其一,处理争议的机关性质不同;其二,行为性质不同;(司法性与行政性)其三,审查阶段不同;其四,审查标准不同;(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其五,审查范围不同;1其六,审查规则不同;其七,效力不同。联系。其一,当事人之间的联系;其二,程序上的联系;其三,受案范围上的联系。论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同时,也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的范围,行政相对人诉权的范围,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