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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PAGEPAGE7广西台湾同胞投资保护办法在投资领域方面,条例明确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来苏投资符合产业政策与投资导向要求、有利于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项目。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欢迎阅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在本自治区投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台湾同胞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投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自治区的投资。台湾同胞以其在港澳地区和外国投资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名义在本自治区的投资可视为台湾同胞投资。第四条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经营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兴办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投资第五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以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名义在本自治区投资,应当出具国家规定的有效的证明文件;以个人名义在本自治区投资,应当出具国家规定的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文件或者证书。第六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委托亲友作为其投资代理人时,代理人应当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第七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依法采用下列投资形式:(一)兴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二)开展补偿贸易和来样、来料、来件的加工装配;(三)购买、承包或者租赁公司、企业;(四)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五)购置房产;(六)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七)经批准的其他投资形式。第八条台湾同胞投资者按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设立股份公司、投资性公司、保税工厂、保税仓库;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举办商业、保险、金融、信息、咨询、中介等第三产业和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第九条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下列行业和项目:(一)能源、交通及其他基础设施项目;(二)基础产业及重要原材料工业;(三)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开发及其基础设施建设、产品精深加工等项目;(四)旅游资源开发及其他旅游项目;(五)高新技术和先进技术型项目;(六)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七)出口创汇型项目;(八)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项目;(九)本自治区鼓励兴建的其他项目。第十条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能源、交通、城市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经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与其配套或者补偿性项目的经营。第十一条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以下地域:(一)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二)台湾同胞投资工业区(园);(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等各类开发区。第三章企业设立及权益第十二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自治区投资申办企业,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自治区投资申办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备案管理。第十三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权不受干涉。第十四条台湾同胞投资者所得的合法利润、股息、红利、清算后的资金和其他合法所得,以及受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聘用的台湾同胞及境外人士的工资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携带或者汇往台湾和境外。第十五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继承和抵押。第十六条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须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第十七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另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行检查或者强制其参加各类培训、评比、赞助、产品展览等活动。违反前款规定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有权抵制和举报。第十八条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较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台湾同胞投资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章程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章投资待遇第十九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煤、气、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统筹优先安排,并按当地同行业集体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第二十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兴办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的企业,或者在贫困地区投资开发资源的项目,产品内销比例可以放宽;对生产所需原材料、零部件不需进口和所得利润不汇往境外的加工业项目,产品可以内销为主。第二十一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