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10
2/10
3/10
4/10
5/10
6/10
7/10
8/10
9/10
10/10

亲,该文档总共16页,到这已经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直接下载吧~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赔偿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怎样进行赔偿?是目前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的难点问题,也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结合有关此问题的法律要求和司法实践,进行研究,明确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标准,找出比较科学的赔偿计算措施,一定会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愈加公正、合法、快捷和有效具备重要意义。笔者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含义、标准、范围和计算措施等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以就教于读者。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含义依照我国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理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一般包括三重含义:首先,它是指一个权利人与加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指公民、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受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受到他人不法侵害,导致权利人财产上损失或精神利益的损害,权利人享受祈求赔偿的权利,加害人负有赔偿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也称作侵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之债。其次,它是指一个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依照知识产权法律的要求,无论公民、法人等任何主体,凡侵犯了他人享受的知识产权导致损害,都应当予以赔偿。再次,它是一个法律要求的详细的民事责任形式。当不法行为人侵害了他人享受的知识产权导致损害,即负有赔偿的义务。但假如加害人不履行赔偿义务,权利人就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并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强制其负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赔偿损失是民法通则及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明确要求的多个详细侵权民事责任形式的一个。不法侵害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同样组成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同样应负担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不过对财产权和人身权导致损害的侵权行为的体现形态,与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体现形态完全不一样。如侵害财产权,受损害的对象是财物,侵权行为一般体现为对财物的侵占或毁损,以导致权利人的财产损失。又如对人身权中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侵害,受侵害的对象是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侵权行为常常体现为针对受害人身体的伤害行为,损害成果一般为受害人的致伤、致残或者致死,从而导致了权利人或其亲属的财产损失。不过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现创造性智力成果的知识财产和精神利益。其侵权行为的行态,一般体现为篡改、假冒、剽窃、盗用和不付酬劳等,明显不一样于对财物的侵占、毁损和对人的致伤、致残或致死。因此,基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体现形态的不一样,使得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事实、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以及损害赔偿的计算,都有与财产权和生命健康权侵权损害赔偿存在种种不一样的情况。这些区分又必然赋予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以特殊的含义。然而,这种不一样又都是同属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保护对象和同属民事侵权损害事实前提下的区分。当然能够也应当利用民事侵权行为法的理论去抽象、去研究,这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理论和制度是有益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标准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中,当法官通过开庭审理查明全案的事实情况,依据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标准、侵权行为组成要件确定了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以后,怎样满足受害人的赔偿祈求,怎样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赔偿数额,需要有一定的准则有所遵照和规范。这些准则就是指知识产权损害的赔偿标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标准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事实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认定,以及对最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实定,都具备重要的意义。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当确立什么样的赔偿标准?在知识产权理论界和知识产权司法界意见并不统一。应当说在有些问题上还存在着程度不一样的理论上的混同。笔者以为,依照民法和知识产权法律的要求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确立如下四个标准:1、所有赔偿标准;2、法定标准赔偿标准;3、法官斟酌裁量赔偿标准。4、精神损害赔偿限制标准。所有赔偿标准。所有赔偿标准也称为全面赔偿标准,是当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赔偿标准,是各国侵权行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通例。[1]古代的侵权行为法并不认可所有赔偿标准,古代的赔偿是和刑事制裁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中外都是如此。所有赔偿标准的产生地也不是中国,而是德国。德国学者首先将全面赔偿作为标准提出,并成为德国民法典损害赔偿要求的基础[2].当今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即TRIPS协议)第45条要求的“赔偿因为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所有者导致的损害”,侵权者向权利所有人支付费用“能够包括适当律师费”等要求,依旧是所有赔偿标准的体现。应当指出,该协议的这些要求,均属于各国民法的组成部分,并不是“纯粹”的知识产权法范围。记得一次德国知识产权教授迪兹来我国某机关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