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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诉人司法人格的培养(完整版)实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完整版实用资料,欢迎下载)论公诉人司法人格的培养[摘要]公诉人职业的特性要求其应当具备高尚的司法人格,成为社会道德的楷模,这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具有重要的作用。公诉人司法人格具有个体性与司法道德的社会性相结合的特点,它由司法理性、司法情感、司法习惯和司法技能等要素组成。培养公诉人的司法人格要从个体、集体和社会等不同层次全面推进。[关键词]职业道德;司法人格;司法伦理司法的经验一再证明,与具体的法律制度相比较,司法过程中最捉摸不定、最难解决也最重要的问题是“人”的问题,人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了司法的质量,只有充分重视“人”的因素,才能促进司法的进步,甚至有学者提出了“法治乃‘法律人之治’”的观点[1]。在涉及到“人”的众多因素中,法律职业群体的司法人格更是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实务部门对此也是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0月14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2]。对于从事公诉工作的检察官而言,其司法人格状况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每个案件的质量,这也正是研究公诉人人格培养问题的重要性所在。一、司法人格在公诉工作中的重要性公诉工作直接面对形形色色的个案,案件是否能得到公正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公诉人办案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违法行为)的影响,这就不可避免的会触及与这种主观心理态度不可分离的司法人格问题。公诉人既是一个普通的社会成员,又承担着特定的职业角色,社会不只是把公诉人看作普通公民,还把公诉人看作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担当者和实现者。培养公诉人的司法人格,提高公诉人的伦理道德水平,已成为检察机关提高司法水平的关键因素和重要条件之一。究其原因,是因为公诉人司法人格在公诉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1.高尚的司法人格会给当事人以良好的印象,有助于双方实现情感沟通,保障办案秩序和各种诉讼活动的展开;2.高尚的司法人格会对当事人起到行为示范的作用,有利于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认罪伏法,有利于消解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心理创伤并增强他们对法律的信任;3.司法人格对于公诉人的办案行为具有制约作用,使公诉人能自觉依照法律和社会的公平观念办理各种案件,保障案件办理的公正性;4.司法人格作为一种现实的伦理存在,具有对公平和正义的形象化作用,有利于刑事和解机制的形成和维护人民检察院的权威。二、公诉人司法人格的内涵、特征及其构成(一)公诉人司法人格的内涵和特征在心理学上,人格的现代定义至少有十几种之多,但简单地说,人格是指一个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思想、情感及行为的特有综合模式,这个模式包括了个体独具的、有别于他人的、稳定而统一的各种特质或特点的总体。可以认为,公诉人的司法人格就是公诉人个人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和社会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反映司法过程本质要求的独特的精神气质、知识技能和道德品质的总和,是个人品质与公诉人群体品质的有机统一和结合。公诉人司法人格具有如下特征:1.其主体是专门行使国家公诉权这一特殊职业的司法人员;2.它形成于公诉工作过程中,因此,它为公诉人所特有;3.它是公诉人所理解和所追求的司法价值的总和,是公诉人的价值实现与自我价值评价的统一。个体性与司法道德的社会性的结合,是公诉人司法人格的根本属性。(二)公诉人司法人格的构成公诉人司法人格的具体标准主要反映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中,它由不同层次的要素所构成:1.司法理性。司法理性是公诉人最卓越的品格。司法理性的作用,对于个案的裁判而言就在于将普遍性的规范与案件的特殊性因素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既能够体现法律的规范性要求,同时能够包容案件特殊性因素的令人信服和接受的结论。对于宏观层面的法治而言则在于通过一整套形式化的程序技术,将实质理性所包含的各种互相竞争的价值主张与形式理性所要求的稳定性、可预见性和持续性协调起来,从而化解法律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使多元的社会价值、公民的个人自由和社会的有序发展在法律的调整中得以协调[3]。2.司法情感。司法的运行必须符合公众的文化价值观。司法理性与司法情感并不是当然对立的,相反,它应当反映社会公众普遍共同的精神、情感和意识,只有这样,公众才能对司法产生一种神圣的情感。在司法的运行与公众情感相违背的情形下,就会伤害公众情感,必将遭到公众的抵制。这种观念的冲突要求公诉人在司法过程中,不能机械地适用法条,就案办案,而不考虑社会基本价值观念和公众对社会正义的一般要求,否则作出的处理结果就不会得到公众的认同[4]。3.司法技能。司法技能是指公诉人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既定规范、操作规程处理案件的能力,是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将静态知识转化为动态结果的方式方法,是由已知事实和规范得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