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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生产装置设计定员暂行规定汇编(完整版)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天马行空官方博客:;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石油化工生产装置设计定员暂行规定(试行)SHSG-051-98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发布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石油化工生产装置设计定员暂行规定(试行)SHSG-051-1998主编单位:中国石化兰州设计院中国石化北京设计院参加编制单位:中国石化北京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中国石化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上海金山石油化工设计院齐鲁石油化工设计院大庆石油化工设计院天津石油化工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实行日期:1998年7月1日1998北京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文件中石化[1998]人字73号关于颁发《中国石化总公司生产装置定员标准》和《新建生产装置设计定员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直属生产企业、设计单位:《中国石化总公司生产装置定员标准》(以下简称《定员标准》)和《新建生产装置设计定员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经人教部和工程部分别组织有关企业和设计单位进行了修订和编审,现予颁布。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一、《定员标准》由人教部负责印发。《定员标准》主要适用于现有生产装置开展减员增效,推行系统操作工作。各企业应对照《定员标准》制定工作计划,限期达到《定员标准》规定的用人水平。《暂行规定》由工程部负责印发。《暂行规定》适用于确定新建生产装置(含易地改造装置)的定员。所有新建装置必须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定员组织生产。二、辅助生产、后勤服务等单位的定员,应按照“主辅分离”和“以产定人”的原则,由各企业结合实际,参照生产装置提高定员水平的幅度,减少辅助生产、后勤服务等单位的定员,一般应减少20%以上。总公司将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组织辅助生产的定员定额标准,供各单位参照执行。各级机关也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压缩编制,精简人员,以适应生产装置提高定员水平的要求。三、新建装置按《暂行规定》确定的定员,不作为增加企业总人数的依据。新建装置所需人员,主要从各企业的总人数中调剂解决。四、对《定员标准》中没有包括、且生产工艺较为先进的生产装置,请有关企业按《定员标准》的统一格式,将本企业定员标准,寄到总公司人教部,以便统一整理汇编,供其他企业参考。五、《定员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总公司1989年定员标准中的相应部分同时废止。《暂行规定》的执行时间由工程部另行通知。各单位执行《定员标准》和《暂行规定》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公司。1998年2月24日内部发行工本费¥15.00元1总则为了提高石油化工工厂设计和生产管理水平,认真执行《中国石化总公司工厂设计若干规定》,积极贯彻工厂设计模式改革的精神,逐步实现生产装置的设计水平、管理水平、操作水平向国际石化企业先进水平靠近的目标,本着科学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要求,参照国外同类生产装置定员水平,结合国内具体条件,特制定《石油化工生产装置设计定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新建生产装置工程设计。改建、扩建的生产装置可参照执行。本规定所列生产装置是按照DCS系统操作,相应削减二次仪表,不设岗位操作;定员按班长、室内、室外操作员设置。在DCS控制室内操作者称内操人员,负责室外巡检的操作者称外操人员。化纤部分岗位操作人员相应扩大岗位操作范围,以减少定员。本规定所指各类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应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须经培训、考核、达标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本规定设计定员按四班制考虑。本规定中不包括机、电、仪修人员及化验人员。本规定中对压缩机组一般不设专门岗位。本规定未列入非技术性的劳动密集型操作工定员,如清洗、搬运、包装、清焦等操作人员。这部分定员指标可参考人教部1998年生产装置定员标准执行。联合生产装置集中的DCS系统操作,要按照“一人多岗,一职多能”的原则减少定员,按单个生产装置减少10~15%的设计定员。有关生产装置备员、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可参照人教部1998年生产装置定员标准执行。本规定列入的生产装置规模基本符合国家公布的经济规模,未列入国家限制发展的和技术落后的生产装置。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中国石化总公司工程建设部。2石油化工生产装置设计定员表石油化工生产装置设计定员见“石油化工生产装置设计定员汇总表”(表,:表-1石油化工生产装置设计定员汇总表(炼油装置部分)表-2石油化工生产装置设计定员汇总表(石油化工、化肥、化纤装置部分)表-1石油化工生产装置设计定员汇总表(炼油装置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