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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创业学院大学城分院第页共NUMPAGES4页华南师范大学创业学院大学城分院创业项目进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华南师范大学创业学院大学城分院(以下简称创业学院)创业教育的发展,增强华南师范大学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入驻创业学院的各创业项目及团队,适用本条例。鼓励与学生所学专业相结合的创业项目。第三条华南师范大学创业学院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校创业学院的管理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加快创业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创业学院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对国家、省、市及高校创业教育的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四条创业学院由经济与管理学院领导、创业学院大学城分院领导及经济与管理学院相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创业学院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促进大学城创业教育的发展,管理委员会下设创业基地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工作办及其他学院学生工作办协调创业学院大学城分院的各项工作。第五条对创业学院创业教育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创业学院管理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创业学院将择机成立创业基金,为入驻创业基地的创业团队提供创业专项资金支持。创业基金由专业的创业投融资团队管理,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运作。第二章人才保障第七条创业学院将根据需要,聘请政府职能部门领导、社会成功创业的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及各类专业人士为创业学院的创业导师,为各创业团队提升创业成功几率提供创业指导。第八条为保证各创业团队队员能更好地适应创业环境,习得创业所需要的技能及综合能力,创业基地管理服务中心将根据需要定期组织政府职能部门人员、社会成功创业的企业家及各类技术培训专家来给各创业团队进行培训。第九条各创业团队可以根据自身项目发展的需要,在创业学院网站及校内可以发布招聘信息的网站发布招聘公告,优先向校内招聘人才。第十条服务中心将定期举办创业沙龙,供各创业团队交流创业心得。创业沙龙也对全校师生开放,为创业团队吸纳人才提供渠道。第十一条创业学院将邀请聘请的创业导师及其他专家对创业项目进行评审,同时设立“领养”机制,由各创业导师或者创业导师所在单位“领养”自己感兴趣的创业团队,实行创业导师负责制,为创业团队提供高级人才资源及社会资源。第十二条鼓励学校老师、专家教授参与创业团队创业项目的运作。同时鼓励各专家教授的研究成果在创业学院招募创业团队进行创业市场化运作。第十三条入驻创业基地内的创业项目每年将进行评估,评估最优秀的前两位将由多名创业导师组成的专家团进行重点指导,提供更全面的创业服务。第三章知识产权及权益分配第十四条创业学院将与相关部门联合加强各类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创业团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引导创业团队自觉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第十五条相互尊重合作前各自拥有的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创业团队入驻后,由于各方的投入所共同形成的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归合作各方共有,共同享有专利的申请权、依法转让权、署名权、荣誉权和申请奖励权。第十六条创业学院享有创业团队入驻后产生的技术成果用于科研和教学的使用权,创业学院及创业团队共同享有本协议技术成果进行产业化的使用权和利益。第十七条创业学院及创业团队均对其他方提供的技术情报和资料以及共同获得的技术成果等知识产权承担保密责任,不得泄露、剽窃、私自出售、转让。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受损方有追究和索赔的权利。第四章课程及培训第十八条创业学院将视创业教育及创业学院发展的需要开设相应的创业课程。创业课程原则上为创业团队成员的必修课,创业课程的学分按《华南师范大学课外项目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学分计算方法计算。第十九条创业学院的课程对全大学城学生开放选修,以提升全校区学生的综合素质,考核合格者获得相对应的选修课学分。第二十条理论性的创业课程由学校老师任教,实操性的创业课程将由创业导师任教。第二十一条一些创业课程将进行拆分,以多次讲座的形式向学生传授课程内容。讲座实行登记制度,学生听取讲座所得学分按课程学分除以拆分的讲座次数计算。第二十二条创业学院将不定期邀请企业家、政府领导、职业经理人及各类专家来校开设培训,培训课程涉及创业过程中所能用到的各类技能。第五章扶持措施第二十三条创业学院根据创业团队成员及创业学院的场地情况为各创业团队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内的办公设备原则上由各创业团队想办法解决,各创业团队可以去各学院寻找空闲的资源。第二十四条创业学院为通过评审进入基地孵化的创业项目提供________的创业专项资金支持,此专项资金将按相应的比例入股创业项目。第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