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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PAGE37北京市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考纲)(2007年4月)第一部分相关法律法规一.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简称《气象法》)中涉及防御雷电灾害的条款,熟悉《气象法》中气象灾害防御条款制定的目的和意义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10月31日)。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2、气象灾害防御条款制定的目的和意义第一章“总则”中规定:“第一条”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气象服务,制定本法。3、气象法中涉及防御雷电灾害的条款第五章“气象灾害防御”中规定:“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第七章“法律责任”中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附则”中规定:“第四十一条”(四)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二.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1、《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05年12月1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第一章“总则”中规定:“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3、实施办法中涉及防御雷电灾害的条款第四章“气象灾害防御”中规定:“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和预报工作,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本市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可能影响本地区的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报告有关气象主管机构。“第二十八条”下列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控和监控设施;(三)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四)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体育设施;(五)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使用要求。“第二十九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设计、施工和检测。防雷装置的设计应当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同意,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应当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第六章“法律责任”中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以及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2.熟悉和掌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下列条款《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中国气象局局长:秦大河2004年12月16日)。现发布《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26日中国气象局发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1制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目的第一章“总则”中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2.2遵守《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主体第一章“总则”中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