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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PAGE16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证据制度的完善一、引言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除自身制度的设计应完善以外,还应考虑到该项制度在具体运用过程中所可能面对的问题,即应达到抽象与具体相结合,一般与个别相结合。证据制度的完善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而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类,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证据问题则更显得突出,因此,本文的目的正是探询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证据制度问题,以期能完善我国日新月异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二、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证据的作用及特点在任何诉讼中,法官的任务均是如何将客观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案件①,而反映出具体案件的事实就是证据,可见证据相对于诉讼案件而言居于核心地位,其作用是使法官将已掌握的客观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案件事实联系起来,进而审核当事人所提主张的真实性,并寻找到该案件的事实情况的真实性。(一)证据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②,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标和著作权。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侵犯自己知识产品的行为人所提起的一种民事诉讼。因此,本文所指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主要是指专利侵权诉讼,商标侵权诉讼和著作权侵权诉讼。作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和著作权人其提起侵权诉讼的目的是制止侵犯自己知识产品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以其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正遭受侵犯。因此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证据居于核心地位,起到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作用。相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法院对侵权证据收集的是否全面、准确、充分,直接关系到法院最终的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是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和计算损失赔偿的主要依据,在整个侵权诉讼中处于核心的环节。诉讼中证据是负荷案件信息的载体③。案件信息伴随时间的推移、记载和体现出案件的发展过程。记录案件事实的信息形成证据,证据所记载的信息又再现出案件的真实。诉讼证据的内涵是指来自案件事实信息与其所附着的载体,所以诉讼中证据的首要作用是证据本身是来自于案件事实信息的载体,是案件发生后,显示案件真实信息的存在状态和方式。案件可以通过纸张,实物等方式记录其当时发生的情形,也可以通过现代技术如视像资料、软件技术方案等方式所予以保存,能有效地为人们所感知、阅读。即证据是认识和传递案件事实产生的信息。诉讼中证据作用之二是证据记录着案件事实。任何形式的证据所记载的信息都来源于案件事实,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其联系的形式、途径和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时间和空间之分,有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之分,有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也有随机发生的偶然联系等。这些信息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而遗留下来的,因为行为的发生是时间与空间的结合。诉讼中证据作用之三是记录信息的载体多样。案件事实在时空发展过程中都以一定的方式如数据、文字等现象反映出来,而反映的载体,都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即能以自身特性的变化实现信号的载荷。案件事实作为信息源可由主观信息、客观信息组成,在案件发生后,它以不同方式保留下来,并可通过各种形成的载体予以实现。即诉讼法中证据的分类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诉讼中证据的作用之四是证据可以重现案件的事实,既然案件的事实以不同信息的方式所记载,那么记载着案件事实的信息集合在一起,则可以再现出案件的真实。诉讼中证据的作用之五是证据的分析和认定需要具有高超的判断能力、生活经验及逻辑推理能力。信息储存时存在着模糊不清、记录不全,在传递过程中则可能有灭失的情形,因此,在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的过程中,需要法官运用逻辑推理去分析和判断。(二)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证据的特点相对于一般民事诉讼证据而言,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由于知识产品的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进而导致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证据呈现出以下特点:1、证据具有“无形性”。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无形”,这一特点使其与有形财产及人们对有形财产享有的权利区分开来,如对有形财产的侵犯往往直接作用于有形物的本身,侵犯他人对某物的所有权,表现为对具体物的非法占有、使用和处分,而对知识产品的侵犯则不同,如使用了他人专利,表现出仅仅是专利的“技术方案”这一无形物被利用,销售了构成侵权的产品表现出的仅是这一产品的制造过程中运用了专利技术而非“产品”这一有形物本身,所以,知识产权的客体为智力成果,即知识产品本身的“无形性”,决定了对其构成侵权的行为也具有“无形”这一特点。2、证据具有“技术性”。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由于受侵犯的往往是技术方案,因而对某项具体技术方案的侵权表现形式并不向对有形物的侵犯,而是表现为相应的技术方案。如对摄影作品的侵犯,往往需要从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出发去进行判断,因此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