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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生产或使用和污染物排放许可(竣工环保验收和申请排污许可证)办理须知1、饮食娱乐服务项目须提供材料1.1申请书1.2营业执照复印件(交复印件验原件)1.3监测报告(复印件)1.4潲水油处置协议书(只限设有厨房的单位提供)1.5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方案和竣工图纸(由治理单位提供并加盖公章)2、生产类(工业)项目须提供材料2.1申请书2.2营业执照复印件(交复印件验原件)2.3监测报告(复印件)2.4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须提供与有危险废物收集资质的单位签定的危险废物收集协议书2.5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方案和竣工图纸(由治理单位提供并加盖公章,已取得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通知书的单位不用提供)3、土地开发类项目须提供材料3.1申请书3.2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交复印件验原件)3.3排水管理部门出具的排水许可证(交复印件验原件)3.4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情况说明3.5监测报告(设置备用发电机、冷却塔及生活污水处理配套设施的项目提供)4、办理时限申请人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我局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处理情况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15日后到办文窗口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按要求限期整改,排污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内容并重新申报验收。5、排污许可证年检须知持证单位应在排污许可证发证当月逐年向我局申请年检,年检时除不须提供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方案和竣工图纸外,其他材料与申请办证时相同。持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而不参加年检的,我局将依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运行办理须知生产类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完工后,需要进行通水调试和试运行的,须向我局申请,经我局检查合格后,方可准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运行。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决定。所需提供材料: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运行申请书;2、营业执照(交复印件验原件);3、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方案和竣工图纸(由治理单位提供并加盖公章)。三、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办理须知企业根据生产情况需要拆除或闲置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须向我局申请,经我局现场检查同意后,方可拆除或闲置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决定。所需提供材料:1、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书2、情况说明,包含如下内容:2.1污染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2.2更改、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原因2.3更改、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后排放污染物达标的保证或补救措施2.4污染防治设施重新安装、使用的时间等(拆除设施的需提交停产证明材料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