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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的完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制度是最普遍的社会制度之一。任何一个社会要使文明延续下去,都必须建立一种稳固而有活力的家庭制度。稳固而有活力就意味着制度要与时俱进,紧跟时代潮流。我国法律确实有其可取之处但也不得不承认它同时有其滞后性,目前婚姻家庭法上关于同性恋的立法就是一片空白,关于同性恋是否需要法律来约束他们是个引人深思的问题。在国外,伴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开展,不少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用法律明确了同性恋者的权利和地位,针对我国同性恋者权益受损害,同时又带来社会危害的现状。用法律来约束他们的权利对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性恋作为一种游离于主流文化之外的亚文化现象,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曾存在过。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以及许多学者对这一亚文化现象的深入研究,同性恋在国外已被许多人所接受,人们认为它不过是一种与众不同的生活方式而已。的确,据人类学家的研究表明:同性恋和异性恋都是文化训练的产物,人类原始的模糊状态中包含了同性恋和异性恋两种性倾向能力……..将它视为与异性恋并行的正常的行为方式。但是遗憾的是在中国这一研究结果并不具有多大的说服力,太挑战人们的传统观念了至少目前是超越了大多数人的容忍度,所以同性恋在中国目前的法律上也是一片盲区。李银河博士曾根据国内外的权威调查推测出:在中国,同性恋者有3900万至5200万左右。2004年12月,中国卫生部门的一项研究调查显示:处于性活跃期的中国男性同性恋者,约占男性人群的百分之二至四,以此估算,中国约有五百万至一千万男性同性恋者。这些数据表明:在中国社会确实存在着一定比例的同性恋者,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个比例已呈现出上升趋势。这一现状是不争的事实。逐年上升的同性恋比例似乎在告诫我们关于此块的立法刻不容缓。一般认为同性恋者的性行为较为混乱,性对象多变,这极易造成各种性病甚至艾滋病的传播感染。在现有的社会大氛围下,同性恋者大多具有犯罪感,心理承受能力不佳,遇到一些感情问题就容易走极端,自杀,自伤,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等失控行为的出现几率很大。一些同性恋者为了满足自身欲望,会采取欺骗,利诱乃至暴力胁迫等手段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此类新闻已多次见诸报端。同性恋者卖淫活动在一些地区屡禁不止甚至有一些同性恋者公然进行同性恋行为,这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同性恋本身给自己及其家属带来很大的精神痛苦,同性恋的婚姻更是一场悲剧。诸如种种似乎都在警示我们应该从法律上关注这个特殊群体。这不仅对本人对家庭甚至对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性恋者在社会上倍受歧视甚至受到侵害。但是同性恋恋爱,结婚并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扰乱社会秩序,更不可能造成社会风气的道德沦丧。大多数人的喜恶不能作为否认个人权力的唯一立法根据。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不必全受网民言论的影响,因为中国受过良好传统教育的人多遵从中庸之道无为而治的儒家思想,习惯于内敛。而网络言论唯有偏激才可从者众,犹如文革,看似万里江山一片红,但历史证明当时的路线是错误的。就是因为偏激者与盲从者往往会占据主流,但明理者真知者却湮没无闻,因此网络之言论并不可全面代表民意。在如今的网络时代关注就是力量,围观改变中国啊。但是关于同恋性的立法已是顺势而为的事,为什么立法机关要前怕狼后怕虎畏畏缩缩不往前迈步呢?“法不禁止即自由”在古希腊政治准则中最早得以表达。我国目前立法没有明文禁止同性恋,但是也没有保障他们权利的立法出现,说白了同性恋人不但在现实中被边缘化,在法律上也被边缘化,且法律上的边缘化变相加强了他们在现实中被边缘化的程度。政府不仅要关怀和尊重人民,而且要平等的关怀和尊重。这也是一群公民,他们不应该被游离被排挤在法律之外。这个特殊群体只要没有做有悖于法律和人伦道德的事,那么他们的个人权利就不应该被落空,就应该被给予宽容和保护,不诉诸刑法,舆论上不予谴责,生活上不受歧视。他们有生活方式的选择自由。诚然,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并非都具有积极的意义,有些法律不禁止的行为还可能导致消极的后果。但是,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有利必有弊。当利弊发生冲突时,立法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针对其中的弊端法律也只有尽可能地采取措施予以避免。随着社会的再发展,人们思想的转变,同性恋的法治环境肯定会越来越好。目前在中国同性恋者已不再被归类为精神病人,这就是一种可喜的进步。这不仅显示我国对“同性恋”有了更为科学的认知,同时也为立法实践提供了可能,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中国立法起步晚不少法律是直接从西方借鉴过来的,事实也证明这些借鉴过来的立法同样适合我国国情,稍经润色之后他们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中发挥了强有力的作用。这也说明中国立法将会一直秉承“且探索且借鉴”的路子走下去,绝不会也不可能闭门造车。荷兰芬兰等众多国家已对同性恋婚姻等问题作出规定。比如,德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