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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一、为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凡在我地区县(市)范围内拥有房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将房屋出租并取得收入的,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在房产所在地就地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三、县(市)地方税务局是本地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四、县(市)地方税务局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场、街道、社区以及农牧区村民委员会租赁房屋登记管理机构代征代缴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受托的租赁房屋登记管理机构要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各项税费的扣缴工作。县(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单位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费的,应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向代征单位支付代征手续费。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政策辅导,指导其正确地执行税收政策,正确地使用税收完税证,及时结报税收票款,妥善保管税收票据。五、出租房屋取得的应税收入是指出租房屋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六、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房屋出租纳税人从租赁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必须持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到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个人出租房产税务登记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如出租房产发生停租、改变出租面积、出租人姓名、投递联系地址等情况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县(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人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税费的,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乡(镇)、场、街道、社区以及农牧区村民委员会租赁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纳税登记。七、合理确定出租房屋的应纳税额。房屋租赁双方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且租金收入申报真实的,以纳税人申报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据实征收。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并结合同一地段、同种类型、同种用途房屋的租金标准核定征收。(一)拒不向地税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二)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八、代征人应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规定的代征范围、内容、权限和期限进行代征代缴工作,履行代征义务。代征人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九、代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局可以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取消代征人代征资格,收回《委托代征证书》:(一)未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规定办理代征业务的;(二)代征人玩忽职守,不征、少征税款的;(三)代征人故意刁难纳税人或者滥用职权多征税款的;(四)代征人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的;(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代征协议的情形。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私分税款。十一、为确保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的税费及时足额征收到位,理顺征纳双方关系,对纳税人长期不在房产所在地,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房产税由承租人代缴。十二、税款缴纳期限。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纳税人的具体缴纳期限,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租赁合同及应纳数额大小等情况确定。十三、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县(市)地方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渠道广泛深入地开展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应在辖区范围内定期公开、广泛宣传房屋租赁业税收政策、缴纳程序,积极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最大限度的方便纳税人享受纳税权利,履行纳税义务。同时,根据本县(市)的实际情况,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简化纳税手续,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十四、公开税收征管情况。主管地税机关或代征单位应定期将出租房屋的税款征收、减免税、停歇业、处罚等情况向社会公布,设立举报电话或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十五、构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部门协作机制。(一)各租赁房屋登记管理机构要积极支持配合主管地税机关开展的对出租房屋税收的清理检查。通过检查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照、土地使用证、房屋实际使用人户口簿(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逐户对辖区内经营用房的房屋权属、房屋建筑面积、占地面积、房屋原值、房屋租金以及房屋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通过清查税源,摸清个人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和税源底数。(二)公安、工商、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以及房屋中介机构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地税机关配合,积极与主管地税机关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