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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销售的税收筹划本文将会通过案例为您介绍:异地销售的HYPERLINK"http://www.dongrics.com"税收筹划。某加工企业,产品销往全国各地,为了保证产品供应及时,减少运输费用,在上海、广东等地均设立了仓库。其产品发往各地时,账务处理为:借记“产成品—上海(广东等)库”,贷记“产成品”,实际销售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产成品—上海(广东等)库”。税务机关认为,产品在发往异地仓库时应视同销售,由于产品发往异地仓库没有售价,故需按同期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售价计算缴纳增值税。该公司因此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50余万元。《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受货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受货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国税函[2002]80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在外地设立的仓库,一无营业执照,二无银行账号,充其量只是个货物的存放地,根本构不成分支机构。异地仓库在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案例3、混合销售的HYPERLINK"http://www.dongrics.com"税收筹划(合理拆分业务剥离价外费用)1、由物业公司代收各种费用国鸿房地产公司开发一座居民住宅楼,预计房款收入为5000万元,同时需代收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和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等费用共计1000万元。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不考虑其他税费。现在就上述房产销售收入和代收款项进行如下税收筹划。HYPERLINK"http://www.dongrics.com"税收筹划方案一:国鸿房地产公司在收取5000万元房款的同时收取各种代收款项1000万元。那么,该公司流转税税负为:应缴营业税为(5000+1000)×5%=300(万元);应缴城建税为300×7%=21(万元);应缴教育费附加为300×3%=9(万元);国鸿房地产公司流转税税负共计为300+21+9=330(万元)。HYPERLINK"http://www.dongrics.com"税收筹划方案二:国鸿房地产公司在房产销售过程中只收取房产的价款5000万元,其他相关代收款项由国鸿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公司按1%收取手续费。国鸿物业管理公司税负为:应缴营业税10×5%=0.5(万元),应缴城建税为0.5×7%=0.035(万元),应缴教育费附加为0.5×3%=0.015(万元),该物业公司流转税税负共计为0.5+0.035+0.015=0.55(万元)。而国鸿房地产公司的税负为:应缴营业税为5000×5%=250(万元),应缴城建税为250×7%=17.5(万元),应缴教育费附加为250×3%=7.5(万元),该公司流转税税负共计为250+17.5+7.5=275(万元)。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的总税负为0.55+275=275.55(万元)。方案一与方案二相比多负担流转税330-275.55=54.45(万元)。由此可见,异地销售理应进行相应的HYPERLINK"http://www.dongrics.com"税收筹划,使企业税负减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