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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一)导言一、关于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意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社会生活、经济活动离不开法律;民法是市场经济(商品经济)社会的基本法律三、学习内容、课程体系、学习方法第一章民法概述关于民法概念的理解:(1)形式;(2)内容(或实质):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民法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集中地反映了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固有的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属性的内在要求。5、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是指调整所有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商法(公司、破产、票据、保险、海商等)。狭义民法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商法。7、民法典和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指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篆在一起的立法文件。一般包括总则和分则(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亲属、继承等)。法学界认为,现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时机已经成熟。9、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参见P8)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体系: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传统商法)在大陆法系各国,商事立法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民商分立,即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商法典,把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商人之间的交易,优先适用商法,当商法无规定时才适用民法。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经济法大体可以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其目的在于禁止限制竞争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二是国家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包括预算法、审计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计划法、物价法、经济稳定增长法等。这类法律主要是拟订国家间接调控经济的规则,确认和规范国家机关干预经济的地位和职责权限。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民法的沿革(历史发展)二、近代民法:1804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民法的三大基石:私有财产神圣、契约自由、过失责任。法国民法典的体系及特点:----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基础,由总则和三编组成(人,财产权,取得财产的方法)三、现代民法:1900年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体系及特点----以罗马法的《学说汇编》为基础,由总则、债、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等编组成1922年苏俄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的民法典(1917年10月革命;1921年新经济政策)四、有特色的若干国家的民、商法典1、瑞士民法典(1907年通过);(1881年瑞士债法典)--第一部民商合一的民法典。--惯例、习惯的地位:“如本法无规定时,法官应依据惯例;无惯例时,依据自己作为立法者所提出的规则裁判。”2、日本商法典第一条:“关于商业,本法无规定时,适用商业习惯法,无商业习惯法时,适用民法。”3、荷兰民法典(1947年新颁布)改民商分立为民商合一第四节民法的性质与任务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与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是从学理上提出的基本原则,通常由一定的观念、理论为指导概括出来的。---法国民法的三大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二、平等原则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二)公平原则依据: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涵义:公平是一种价值观念,是以一定社会的共同价值观为基础的。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四)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涵义: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帝王条款”主要体现:四、公序良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