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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号行政许可事项: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办事)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一、行政许可内容1.名称预先核准登记。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3.外资投资企业的分支(办事)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4.外商投资企业章程;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股权质押;设立、注销分支机构;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书送达接收人备案登记。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三)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四)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五)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六)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七)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八)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6.《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十九条。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或备案。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1.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昆明(市)+字号(商号)+行业(或者行业特点)+组织形式;2.所用商号不得与其它已核准或注册的相同行业或无标明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3.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4.不得与已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5.名称冠“云南”的公司,须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6.企业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者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或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需符合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7.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8.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9.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二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10.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11.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三章。(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2)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a.有损中国国家主权的;b.违反中国法律的;c.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d.造成环境污染的;e.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四条。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2)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a.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b.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c.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d.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九条。3.外资企业(1)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2)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a.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b.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