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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霸州供电有限公司科技进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化电网企业的发展目标,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农电科技管理工作,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农电建设、生产、运营和服务管理的科技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电科技进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农电发展、建设、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科学技术问题,引导农电系统积极研制、开发、应用适合农网特点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并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益用于农网科技进步的再投入,形成农电科技进步工作的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第三条农电科技进步工作的重点是“一个中心、三个围绕”,即以提高农电企业经济效益为中心,围绕安全、线损、通信自动化等技术难题的攻关以及先进管理手段的开发。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农电科技进步项目是科技进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生产部具体负责农电科技进步项目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成立科技进步管理领导小组,组长:薛海英刘彦斌副组长:田俊如曹士诚赵爱民崔跃春王国威小组成员:各部、中心相关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部为办公室,安全生产部专职人员负责农电科技进步日常工作。第六条安全生产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农电科技进步项目,其主要职责为:(一)组织编制科技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二)制定科技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三)汇总职能部门提出的公司性科技攻关课题并形成知道意见,下发各单位;(四)负责收集汇总项目可研报告;(五)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批及确定承担单位;(六)提报科技项目资金的预算计划和阅读拨款计划。第七条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新农村、新电力、新服务”发展战略,勇于探摸适合本单位长远发展的科技工作思路,采用“四两拨千斤”的科技手段,努力找到一条低投入高产出的科技发展道路,并利用科技工作和“QC”小组等形式,不断提高员工素质,优化电网运行管理等各类技术,形成科技工作的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第三章科技项目的资金来源及使用第八条将科技进步工作统一纳入公司工作整体框架范围,统筹安排科技进步投入资金,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对我公司科技进步工作的支持和投入。第九条科技进步经费自筹。第十条科技进步经费专项资金统一立项、统一管理、统一验收的原则使用,领导小组统一确立有关科技项目,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第四章科技项目的立项第十一条科技进步项目类型主要包括:(一)农网建设运行机制技术;(二)营销技术;(三)配网自动化技术;(四)通信和信息技术;(五)环保和节能技术;(六)企业管理。第十二条科技进步项目的立项分申报、评审、签约三个基本程序。第十三条对科技含量高、涉及共性的问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意义特别重大以及生产运行中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等较好的科技进步项目,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领导小组将随时立项,并列入下一年度科技进步计划,以适应农电发展的需要。第十四条科技进步项目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有关单位科技进步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项目公告中对申请者主体资格等方面的要求;(二)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三)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第十五条立项评审(一)立项评审分预审、领导小组评审及审核三个阶段,由安全生产部组织。(二)预审工作由安全生产部负责。(三)领导小组评审。从领导小组中抽调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明确的、可供决策参考的意见建议(四)根据领导组评审意见,安全生产部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制定年度科技进步项目和经费计划,提交领导小组核准,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安全生产部于每年10月底前批复下达下一年度科技进步项目。第五章科技进步项目的管理第十六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我公司科技进步项目实施的检查和监督,并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和检查结果调整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应保证人员和设备投入,按规定筹集和使用经费;按要求向安全生产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接受安全生产部检查和验收。第十八条科技进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果遇无法预见的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理项目调整或中止手续;在办理项目调整或中止手续时,原课题承担单位应提交项目调整或中止的专题报告,详细申报项目调整或中止理由,提交经费决算(含已发生费用及结余资金)。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其项目剩余经费停止使用或调整到新项目中使用。第十九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系遇到特殊情况致使不能按原定期限完成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当年10月底以前向安全生产部申请延期,经批准后按新的完成期限进行改期。第二十条科技进步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