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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办函[2010]270号关于征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条件(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加强全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我部决定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3号令)进行修订。现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修订稿和有关材料印发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0年4月20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并将电子稿发至电子邮箱。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刘婷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邮政编码:100035联系方式:(010)66556217传真:(010)66556218电子邮箱:HYPERLINK"mailto:cwpcc-js@263.net"cwpcc-js@263.net附件: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修订说明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条件(修订)》(征求意见稿)二○一○年三月十七日主题词:环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函附件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或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活动。第三条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实行运营资质许可制度。第四条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第五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有机废弃物、污染源自动监控八个专业类别。资质证书按照运营服务能力和服务业绩规模分为《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甲级资质证书”)和《乙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证书”)。其中污染源自动监控类资质证书不分级别,归入乙级资质证书管理。资质证书分为正式资质证书和临时资质证书。临时资质证书不分级别,归入乙级资质证书管理。正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六条资质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二)运营类别与级别;(三)有效期限;(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第七条处理、处置本单位产生的污染物或者运行本单位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可不领取资质证书,但应具备下列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技术条件:(一)专职运营人员(环境保护工艺、环境保护机械、管理、化验等)配置合理,辅助工种齐全,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二)有固定的化验室,配备能满足日常监测需要的监测化验设备;(三)建立规范化运营质量管理体系,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预防、处理污染事故的预案。不具备上述条件保证设施稳定达标运行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处理、处置本单位产生的污染物或者运行本单位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实施现场执法监督。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九条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二)具有一定数量的运营管理和操作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职运营人员;(三)具有一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运营的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四)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条件》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条具备本办法第九条除(一)、(二)、(四)所列条件,但无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或者连续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少于一年的,可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