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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机构第三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四章推荐第五章评审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或组织完成的项目(除向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安全厅推荐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不能公开的项目外)均可推荐市科技奖。第四条市科技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技奖的主要完成人员。第五条市科技奖是市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二章评审机构第六条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员会)由7-10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人选由市科技局提出。主要职责是:(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二)审定市评委会的评审结果;(三)为完善市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四)对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第七条市奖励委员会下设市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设在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科技成果处,负责全市科技奖励的日常工作。第八条每年根据参评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市评委会的人员组成。市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各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人选由市奖励办提出。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并向市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二)对市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第九条市评委会及其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第三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一节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第十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长期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第十一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所称“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技术活动中,以市场为导向,取得系列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积极推动其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相关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连续三年以上在本市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十二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贡献的”,是指科学技术工作者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取得系列的成果或者重大发现,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哈尔滨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第二节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十三条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项目,应具备奖励办法第十条的条件。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中所称“重大科学发现的”,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中所称“重大技术发明”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技术上有实质性的创新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三)项“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或高新技术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是指这类项目对社会科学进步的贡献,主要体现在通过技术开发活动,在技术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完成了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并将其应用、实施或者推广,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并获得了直接经济效益。奖励办法第十条第(四)项“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技管理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并推广应用。这类项目对社会科技进步的贡献,主要体现在通过技术开发活动,在技术上有创新,特别是应用高新技术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难点和关键问题,或者是项目的技术水平和应用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推动了行业科技进步,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五)项“在实施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其结果已为有关部门的决策所采纳、应用,并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