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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省政府令第125号《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已经2013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省长苏树林二○一三年九月四日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的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建立由政府主导、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的税收保障协调机制,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税收保障工作,日常事务由税务机关负责,所需经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予以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税收协助工作机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协助工作的指导。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供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妥善保存和管理。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涉税信息交换和使用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税收保障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税收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和调整经济、产业结构,积极培植税源,保障税收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第七条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的税源相适应。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目标,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映重大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为编制预算提供依据。税务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供相关税收信息。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时,会商同级税务机关。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实现涉税(费)信息采集的社会化和信息化。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优化申报征收程序,降低税收征收成本。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推进纳税信用制度建设,健全纳税信用奖惩机制。税务机关应当做好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发布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信用档案及对纳税人奖励或者惩戒的信用管理制度,及时发布信用信息。省级税务机关可以在福建省涉税信息交换平台统一公布纳税人的纳税信用,并依法提供有关部门需要的统计信息数据、分析材料。第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并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通知其提供纳税资料之日起15日内,提供相应的资料。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不影响税务机关根据自身收集的证据作出行政决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可以延期提供纳税资料,但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等原因消失后5日内提供。第三章税收协助第十一条省级税务机关依托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福建省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并与其他有关部门以及设区市、县(市、区)的信息平台实现互联共享。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城市公用事业运营等单位应当履行涉税协助义务,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将下列事项中的涉税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传输到福建省涉税信息交换平台:(一)企业事业单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的吊销、年检,企业股权转让与变更登记,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登记、使用、交易;(二)营利性、非营利性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撤销、年检;(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颁发、变更、注销;(四)土地使用证、车辆和船舶营运证的登记、变更、注销;(五)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的开户、变更、注销以及使用;(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有关规划许可的变更,房地产项目施工、商品房预售和采矿、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以及文化经营等许可证的发放;(七)分行业城镇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信息,分行业、分类型、分部门经济运行的主要情况等信息;(八)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九)技术转让、产权转让以及企业破产清算、资产拍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十)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重点建设项目及重大产业的投资计划,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本级财政资金的拨付,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和工程决算;(十一)特种经营许可,专业市场、展销会、商业性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的审批,经营性停车场的开办;(十二)海关专用缴款书,大型设备和技术的引进、进出口涉税异常信息等;(十三)烟草销售许可证的发放和烟叶的种植计划、收购计划;(十四)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境外人员出入境签证、国有企业工资薪金限额、驾培学校学员驾考名册等信息;(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