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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著作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企业作品的创作、保护、使用和管理职责,规范作品的使用,保护企业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鼓励员工创作的积极性,规范和加强著作权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之著作权,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以及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依法获得保护的著作权。第三条企业的著作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合同制员工、临时工,下同),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企业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著作权的管理,增强员工著作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六条本企业的著作权管理纳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统一领导下,由著作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负责作品的日常管理事务,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作品保护的方式及具体的措施设想,销售部门负责监督作品在广告宣传中使用的状态以及侵权信息的收集,技术科制定与作品宣传相关的产品质量标准、工艺操作规程,法务部负责有关著作权保护的工作。著作权管理部门应结合企业发展和市场开拓工作的实际,积极开展工作,其基本任务是:(一)根据本企业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实际需要,定期提出本企业著作权工作实施策略建议,全面推动本企业开展作品创作过程中的管理工作。(二)协助有关部门或主管负责人制定和实施年度著作权工作计划,包括不断完善各项著作权管理规章、督促和调整计划的实施,并作出每年的工作总结。(三)联系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行业知识产权组织,及时了解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以及有关信息,适时反映本企业著作权工作的问题和需求。(四)为保障本企业作品的合法使用和维护著作权,负责对外发布信息、发表论文、参加展览会、研讨会之前的信息审查,参与涉及对外技术交流、技术合作、技术贸易等有关著作权合同或协议的起草工作,以及对外著作权问题的谈判。(五)对侵犯本企业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侵权纠纷,向有关责任人追偿由其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失。(六)组织对本企业的作品创作及成果的评估,配合企业法律顾问单位进行作品创作活动中的管理,并负责管理本企业的各项著作权档案资料。(七)对涉及本企业的著作权纠纷,根据企业法律顾问单位的分析意见向公司提出处理建议,选择律师事务所并协助处理诉讼等事宜。(八)向本企业各部门提供有关著作权的法律咨询,组织企业的著作权相关知识的培训。第七条在企业著作权管理中,任何人有权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接到有关著作权的投诉或者意见,应及时转交给职能部门处理,不得推诿.第八条企业著作权管理工作人员,在企业主管领导下,拟订企业的著作权战略,配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计划的统一实施,制定出每年的科技开发中的作品创作、保密、使用、保护计划,提出著作权知识的培训和宣传计划并负责具体的落实.第九条企业著作权管理工作的内容包括:(一)作品创作计划及实施;(二)涉及计算机软件的作品的备案登记;(三)作品评价、评估;(四)作品转让、许可贸易、运用实施,作品作价投资,著作权质押等;(五)企业活动中形成的、与著作权相关的档案材料的管理及对职务创作作者活动的规范;(六)对涉及作品创作人员相关活动的规范;(七)著作权保护,包括著作权侵权监视、著作权诉讼等;(八)企业著作权管理的其它事项。第三章作品创作第十条作品,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第十一条本办法所规定的作品,只限于职务作品。职务作品,包括:(一)为完成本职工作所创作的作品;(二)为完成单位安排的工作所完成的创作作品;(三)根据合同约定而完成的创作作品;(四)主要是利用本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五)离开本企业后一年内完成的属于上述(一)至(四)范围内的相同的作品。职务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