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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公文办理制度一、总体要求办文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二、办理公文的原则和时限要求(一)对收到的请示、代呈件,要认真审阅并提出拟办意见。对越级请示的,建议退文或转其主管部门;对同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属政府职能的,转市政府办理,介于市委和市政府职能之间的,由市委办提写“拟办意见”,呈市政府提出意见后再呈市委领导审示。属职能部门管辖的,建议转有关部门办理;对材料不全或不规范的,要求其补足材料或退回改正后再呈办。(二)对市委主要领导同志批办件和上级来件需报处理结果的,视不同情况,及时转办公室对口科室承办,或登记后交由有关部门办理。(三)对承办文件的处理要及时、准确、迅速,急件急办,不拖不压。对未办结的文件,坚持及时清理、催办。个别需较长时间办理的文件,也要视情况及时催办。(四)按程序办理、呈批文件,送科长、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同意后,依次呈批。(五)对办理完毕的请示,要及时将办理结果答复来文单位,必要时应反馈给市委有关领导。答复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批复、文件办理通知、复印领导批示或口头、电话答复等形式。(六)公文办理过程中,领导批示出现不同意见的,要注意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分管领导。(七)对承办的事情不拖拉、不扯皮、不推诿。要加强与各部门的联系、协调,主动争取各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办文和催办工作。(八)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对办文中转出的机密件、绝密件,要按保密制度及程序办理,并及时做好催退工作。三、制发文件原则和时限要求(一)制发市委、市委办公室文件,要严格把好行文、政策、文字、协调、规范、校对“六关”。(二)对经手的文稿,如有涉及方针、政策的地方,要认真核对中央、省委、市委文件,做到准确无误,不出政策性、原则性的差错。(三)草拟、修改文稿要力求做到中心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层次分明、表述准确、符合逻辑、文字简练、格式完备。严格按照市委、市委办公室文件的类别及制发原则,对文件的行文机关、文种、是否需要发文等,积极提出建议,供领导参考。对内容涉及有关职能部门职权,但未取得一致意见的,要先征求意见后再呈批;对不符合发文条件的,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告知来文单位;对符合发文条件的,则先作文字上的修改、校核,并排出清样,再呈批。(四)收到领导签发的文稿后,文件在三至五天内发出。签印前要认真核准文件的文种、版头、文号、缓急程度、标题、上下款、主题词、日期及份数等。需定密级的文件,还要核准密级和保密年限,并按规范标记清楚。校对文件要认真、细致,尽量减少差错。(五)文稿签印后,要及时交付文印室印制,并与保密室联系,做好文件发出的准备工作。对印制好的文件,要再次校核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出。四、精简文件的原则(一)控制发文。①凡没有切实可行的意见,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文件,坚决不发。②属部门具体职责范畴的工作,由主管部门发文或由部门联合发文。③部门年度工作要点、工作计划、业务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及有关文件稿,均不以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室的名义发文。④领导同志在会议上的讲话,除对全市工作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外,如已在会议上印发或公开发表的,会后不再以文件印发。⑤凡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市府办名义印发的表彰类决定、通报,已公开发表,并在召开表彰会议时已印发参会同志的,会后不再发文。(二)避免重复性行文。①会议已发的文件材料,除全市重大工作部署以及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发文的外,一般会后不再发文。公开发表的,不另行文。②坚持文电合一,已经以电报形式下发的,不再印发正式文件。③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已印发至县,且没有要求市提出贯彻意见的,市原则上不相应发文。召开贯彻上级会议精神的会议时,尽量减少翻印上级会议文件资料。④文件资料已发至相关部门的,在召开会议时不再印发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