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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调查申请办事指南一、申请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5.《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6.《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咨询:马15901020107】【E-mail推荐522675258@qq.com】【来源HYPERLINK"http://szglzx.com.cn"http://szglzx.com.cn】二、申请程序(一)接收申请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探矿权申请材料。(二)资料审查主办司局接到政务大厅转来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主办司局出具《补充修改材料告知书》或《退回申请材料通知书》,需要退回申请的,连同申请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地质调查申请人。(三)受理主办司局对符合要求的地质调查申请进行研究,准予受理的,出具《受理地质调查申请的通知》,交政务大厅转发给地质调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地质调查申请的通知》,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四)备案受理后,主办司局审查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送处领导复核。处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分管司领导。分管司领导提出复核意见报司长。司长签发审批意见。(五)结果通知准予备案的,主办司局出具《领取地质调查证的通知》,交政务大厅;不予备案的,主办司局出具《不予备案地质调查的通知》,连同申请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申请人。(六)颁发地质调查证1.地质调查申请人按要求完成了相关要求的事项,并缴纳探矿权备案费后,主办司局将收费通知单交政务大厅,政务大厅与财务司联系,领取缴费发票;2.政务大厅从财务司领取发票后,通知主办司局印地质调查证,同时通知地质调查申请人领取地质调查证;3.政务大厅将地质调查证和发票交地质调查申请人,同时将地质调查申请人的领取地质调查证的证明文件交主办司局备案。(七)公告主办司局将地质调查备案项目备案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项目所在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八)资料归档主办司局将批复后的全套材料整理归档。三、申请材料要件1.《地质调查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1份);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3.勘查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1份);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1份);5.地质调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原件,1份);6.地质调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四、备案时限自受理地质调查申请项目之日起至签发之日止,时间为20个工作日。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在审查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或对有关情况做出进一步说明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之内。五、收费的标准和依据标准:对受理的每个地质调查申请项目收取备案费100元。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咨询:马15901020107】【E-mail推荐522675258@qq.com】【来源HYPERLINK"http://szglzx.com.cn"http://szglzx.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