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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电子公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科学院电子公文管理,维护电子公文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根据国家电子公文管理和我院公文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电子公文,是指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通过ARP公文系统制发的具有规范公文体例和版式的电子数据。ARP公文系统不得制发和办理涉密公文。第三条电子公文管理遵循电子环境下文件形成和产生效用的规律,坚持“集中统一、全程管理、规范标准、安全可靠”的基本原则。第四条中国科学院电子公文及其打印的正式文本具备公文效力。电子公文的制发和办理按照《中国科学院公文处理标准》(科发办字〔2005〕373号)执行。第五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实施ARP公文系统的院属各单位及院机关各部门。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六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ARP公文系统建设纳入我院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我院ARP公文系统建设的发展目标,协调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的技术支持和资金保障等工作。第七条院办公厅负责全院电子公文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制定院电子公文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督促指导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的ARP公文系统使用,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协调解决ARP公文系统使用中出现的问题。(三)院级电子公文的审核,以及送达院的电子公文的接收。(四)电子印章管理。(五)院级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第八条ARP公文系统运维单位负责系统的技术支撑和运行维护。具体职责是:(一)提供ARP公文系统软件平台的技术支持,负责ARP公文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技术保障。(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迁移等操作时,应确保电子公文内容和元数据的前后一致性。(三)承担ARP公文系统应用培训。第九条院属各单位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的管理职责是:(一)贯彻落实院对电子公文管理的各项要求,督促公文管理部门做好电子公文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定公文管理员。(二)落实本单位ARP公文系统运行维护部门,指定系统管理员,督促做好系统的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协调解决系统使用中出现的问题。(三)提供本单位电子公文管理工作必要的物力和财力保障。第十条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的综合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电子公文管理。具体职责是:(一)院属各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电子公文的管理规定。(二)督促指导ARP公文系统使用,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协调解决ARP公文系统使用中出现的问题。(三)本单位、本部门电子公文的审核,以及送达本单位、本部门的电子公文的接收。(四)本单位、本部门电子印章的管理。(五)本单位、本部门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第三章发文与收文办理第十一条发文办理:(一)发文单位通过ARP公文系统行文,行文规则及文件格式应符合《中国科学院公文处理标准》,并按ARP公文系统设定的规范进行操作。(二)完成电子公文流程后,公文管理员负责加盖发文机关电子印章,审核无误后方可发送。(三)电子公文办理流程各个环节相关人员应及时完成公文处理工作。(四)电子公文发送后,发文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核查,对紧急公文应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确保公文正常接收。(五)联合发文在主办单位签发后,可以纸质件送其他单位会签。主送单位实施ARP公文系统的,以ARP公文系统发送;主送单位没有实施ARP公文系统的,以纸质件发送。第十二条收文办理:(一)各单位公文管理员应及时登录ARP公文系统查收电子公文,每个工作日的上、下午至少查收1次。(二)收文单位首次进行电子公文在线浏览的时间为接收时间。接收电子公文后,应核查公文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检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如有问题,应及时与发文单位联系。第四章印章管理第十三条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的电子印章均由办公厅统一制作、颁发。程序如下:(一)院属各单位向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纸质印模。(二)办公厅审核批准后,由ARP公文系统运维单位制作电子印章。(三)ARP公文系统运维单位制作完成后,交付办公厅审核,由办公厅颁发。第十四条电子印章的使用要求如下:(一)ARP公文系统中的电子印章仅用于电子公文处理。(二)严格按照印章管理有关规定使用电子印章,严禁空打印、空发印章。(三)发文机关的实物印章如需更换,必须同步更换电子印章。更换电子印章,需向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新印模。第五章应急与安全第十五条应急管理:(一)当ARP公文系统出现故障,引起电子公文无法正常办理时,应及时通知ARP公文系统运维单位查明原因,排除故障。(二)0.5个工作日内不能排除的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