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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由《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二、国家预算(一)概念国家预算,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结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二)国家预算的作用——具有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我国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5级预算。(四)国家预算的构成1.国家预算按预算的级次分类(1)中央预算——由中央政府各部门的单位预算(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交的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2)地方预算——各级地方政府总预算的统称,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2.国家预算按收支管理范围分类(1)总预算(财政总预算)——指各级政府将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汇总编成的预算。(2)部门单位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多选题)【例】下列属于国家预算构成的有()。A.中央预算B.地方预算C.总预算D.部门单位预算三、预算管理的职权(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只能是编制、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一)预算收入——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除预算收入外,各地方、部门、各单位还有一部分预算外资金,也是国家的财政收入。(二)预算支出1.经济建设支出,拨付的生产性贷款贴息支出等。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公安安全支出等。4.国防支出。5.各项补贴支出农业生产资料价差补贴。6.其他支出如: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等。除预算支出外,还有一部分预算外支出。五、预算组织程序(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六、决算按照我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编制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中央各部门决算、地方决算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决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七、预决算的监督1.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权力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2.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3.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接受本级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的监督检查。4.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一)政府采购法于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政府采购法》,并于03年1月1日起施行。(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主要包括:《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如:《安徽省省级2009~201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二、政府采购的概念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注意:“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一)主体范围——我国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资金范围——财政性资金(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安徽省省级2009-201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四)对象范围——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