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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交科教发[2003]4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有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为规范交通行业知识产权工作,加强交通行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交通科技进步和创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制定了《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附件: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附件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业知识产权工作,加强交通行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交通科技进步和创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交通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交通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涉及的知识产权,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该属于单位享有的知识产权,包括单位与他人共享的知识产权。包括:1、专利权;2、商标权;3、著作权;4、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5、单位的名号及各种服务标志;6、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其它智力成果和活动的权利。第二章权属第五条除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并由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与承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外,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承担单位。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交通部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在指定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依法享有在专利文件上署名的权利,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七条以单位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服务标记,其专用权依法归单位所有。第八条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视为作者,著作权属于单位。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其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第九条在执行单位任务过程中所产生或形成的、不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工艺参数、工艺技术流程、试验数据、图纸、调研资料、技术诀窍、设计方案、新材料试用情况、用户情况、经营渠道等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属单位所有。第十条受单位委派出国讲学、进修、培训、留学等人员,除与接收方另有协议外,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它智力劳动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委派单位;需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申请中国专利。第十一条经合法途径接收的培训、进修、离退休返聘、借用及兼职人员,在学习或工作期间,利用接收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接收单位,完成者享有署名、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第十二条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由合作各方共享。第十三条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其权属按研究开发方与委托方合同约定划分。第十四条单位变更、终止时,其知识产权,依法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享有。若无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的,则由国家享有。第十五条知识产权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应依法进行界定。第三章职责第十六条交通部及省级交通行政部门在交通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中负有下列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本行业、本部门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指导、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2、宣传普及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培训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增强各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3、调解或协助有关部门调处本行业、本部门内发生的知识产权争议和纠纷;4、负责交通行业国家和地区各类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归口管理国家秘密技术。第十七条各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宣传和组织职工学习知识产权的法律和法规;交通院校应当开设有关知识产权的选修课程,有条件的院校,可开设必修课程;2、落实执行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