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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2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2页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将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当中的风险予以告知。一、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是由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相关专业知识,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可能得出对当事人不利的鉴定估价结果。一旦启动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当事人就要面临承担不利鉴定估价结果的法律风险。二、不按时交纳房地产鉴定评估费,又不提出减、缓交请求,或者提出减、缓交请求未达成合意仍不交纳鉴定评估费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终结鉴定评估的风险。三、当事人对鉴定估价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估价报告起1o日内提出异议,超过该期间即丧失对鉴定估价报告提出异议的权利。四、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依据存在重大缺失,或者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进行现场查看,难以得出明确的估价结果,当事人要承担终结司法鉴定评估的风险。在上述情况下,当事人如仍申请进行鉴定评估,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必需进行鉴定评估的,依照《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咨询性估价,当事人应当承担房地产咨询性估价产生的法律后果。五、当事人对提交的鉴定评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当事人不如实、全面提供相关评估资料,或者不能对评估资料来源作出说明,对因此造成的评估结论偏差,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六、当事人不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鉴定评估资料,或者不配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现场查看工作,致使鉴定评估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终结司法鉴定评估的风险。七、一方当事人提供的鉴定评估资料,须经人民法院组织有关当事人质证后,由人民法院移交给估价机构。八、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鉴定评估资料,申请补充鉴定评估或者重新鉴定评估,应当在人民法院规定期限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