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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证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宁波证监局甬证监发[2010]108号文《关于加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证券管理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证券的,视作本人所为,应遵守本管理办法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证券,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第四条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证券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证券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相关事项。1第二章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证券行为的申报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A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一)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无异议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件二),并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并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宁波证监局申报备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证券的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填写《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附件三)。第九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2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当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第十条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第十一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的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第三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证券的一般规定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