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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档案管理制度范本财政局档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局文书电子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财政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xx省档案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财政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局的电子档案指本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软盘、其他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档案,均应由本局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任何承办部门或个人均不得分散保存档案。第三条本局设立档案室和档案员,档案室直接归口局办公室管理,业务上受县档案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四条各局、股室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确定一名兼职档案员,履行本部门的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的职责。第五条局机关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1、统一管理本局全部档案,负责档案的接收整理、签订、保管统计等工作。2、办理档案的借阅,积极提供档案的利用工作。3、做好对已超过保管期限档案的签订、销毁工作和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工作;4、指导和督促各局、股室搞好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5、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第二章归档与不归档文件的范围第六条应该归档的文件包括:1、上级财政部门颁发的有关财政工作的编号的正式文件及重要函件;2、省、市、县级党委、政府发布的需本局贯彻执行的文件。3、上级财政部门召开的与本局工作有关的重要会议及领导重要讲话、批示等文件材料。4、本局发出的各种编号的正式文件及重要的不编号的函件以及本局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各种统计年报、资料、刊物等。5、本局关于机构设置、成立以及人员调整的规定和启用印章的文件材料;6、在本局召开的财政工作会议上,上级、本局领导的讲话、报告及会议其他正式文件资料;7、本局召开的党组、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纪要及大事记;8、本局关于人员编制、干部任免、调配、奖惩、职务聘任、劳资、离退休、干部名册、干部统计年报等文件;9、本局财产、物资、设备、建房、基建图纸等文件;10、本局文书档案、保密、保卫工作中形成的文件及各项制度,会议档案等资料;11、本局在开展工作中形成的重要声像照片、实物等资料;12、本局及有关股室向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财政部门汇报工作的材料;其他具有历史查考和作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第七条无需归档的文件资料包括:1、上级机关颁发的与本局工作关系不大的普发性文件,越级和非隶属机关抄送的一般的不需本局办理的文件;2、本局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纯事务性文件,临时性文件;3、本局内部之间相互抄送的文件;参加非主管部门召开的一般性会议带回的不需要长期查考的文件。第八条凡属不归档的文件材料,各局、股室根据文件的重要程度,自行保管或定期销毁。第三章文件的立卷和归档第九条各局、股室兼职档案员承办工作形成的各种文件,在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全部整理、立卷、交档案室归档,移交时交接双方根据移交目录进行清理、签字。移交检查发现不完整时,档案管理员可拒绝接收。第十条立卷人员应在每年年度开始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任务,拟定案卷类目,设置平时立卷夹,对应归档的文件,按内目条款进行收集立卷。立卷的文件要在收发簿上注销,以便检查文件归档情况。第十一条文书立卷应依照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使组成的案卷能真实反映各项工作的历史面貌,便于保管和利用。第十二条电子声像归档时,应用文字标出电子声像形成的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第十三条归档时间:文书档案在第二年的六月底前立好卷并归档;会计档案由有关股室保存一年后,向档案室移交归档;其它档案和基建档案应在单项工作和基建决算后即归档。本局干部参加学习、会议带回的文字材料属归档范围的,应及时交局办公室统一归档。第十四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价值的不同分为短期或永久两类。短期指保管期限15年。从第16年起可销毁。应永久性保管的档案包括:1、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局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决议、决定、批示、命令条例、规定等;2、本局党组会议和行政领导会议的文件材料;3、本局召开的工作会议、专业会议的会议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人讲话、纪要、重要的简报等;4、本局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与本局机关的批复;5、本局机关编制的财政预算计划、决算资料;6、本局机关干部任免的文件材料;7、本局机关所属土地、建筑物图纸资料。除上述以外的其它文件资料保管期为15年。第四章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第十五条档案室接收的档案要及时进行检查、分类、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检索工具,储存至电脑,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第十六条为确保档案的安全,档案室应设置必要的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虫、防鼠、防尘等设施和采取一定的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