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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审核标准法务部2011-6-18目录关连交易审核点集团内转让定价审核点研发费审核点研发费加计扣除注意点研发费加计扣除注意点研发费可加计扣除点增值税审核点问题:赔偿款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吗?答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故收到的赔偿金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案例:某公司为汽车电子生产企业,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产品及原材料报废较多,其中主要由以下三种原因报废:a.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的原材料、半成品及产成品不能用于生产或销售而报废:b.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售后发生召回,再将产品进行的报废;c.产品更新换代,部分专用材料失去了使用价值,形成的报废;以上三点理解不做进项税转出是否正确?另:财务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对于已经报废的材料做了进项税转出,如以上三点成立怎样将转出的进项再转回来?答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是自然灾害损失;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是其它非正常损失。实际税收征管中,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损失”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存在争议,为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综上,上述三种情形的资产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金可以不做转出处理。对于财务上已做转出处理的,可以作相反会计分录。问题:总分机构固定资产调拨是否视同销售?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根据以上规定,你公司调拨的机器设备如果用于生产使用,而不是用于销售,无需按视同销售处理。“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中的统一核算指的是会计核算的统一。营业税审核点问题:股票买卖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国外企业为国内企业设计施工图纸设计费是否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审核点问题:固定资产暂估入账,折旧能税前扣除吗?所得税审核点问题:质量赔款是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在经济交易行为中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允许在税前扣除。由于该质量赔款是由销售方支付购货方,不属于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范围,因此,不需要开具发票,但是入账并税前扣除应具备必要的证据以证明该经济行为的真实性。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他税种审核点出差补贴个人所得税问题?出差补贴个人所得税问题?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