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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28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28页XX县区环境保护局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部门相关问题的意见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部门相关问题的意见1、开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部门,主要负责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业务培训工作。2、开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个中队。其中一个中队必须有3—4人负责行使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有关环境噪声(含公共场所治丧造成的环境噪声污染)、水、大气、固体废物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渣、煤灰、沙石、灰土等物料的;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气体或粉尘物质,造成城市大气污染的;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对沿街饮食烧烤的;对产生环境噪声的;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3、由于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面广,且执法人员较少,仅有执法人员暂不能分流到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部门,其编制可在全县其他县级事业编制中调剂,也可进行公开招考。但必须对现有人员进行严格的法律知识培训,经考核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二篇: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发布单位】XX省【发布文号】冀政〔2004〕19号【发布日期】2004-03-15【生效日期】2004-03-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XX省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4〕19号2004年3月15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对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随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56号),对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明确有关权责关系,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等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现结合本省实际,对进一步推进我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确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目的,是要解决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各地、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研究解决本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把这一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好。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认真实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各项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政府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同时,还要把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与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统一起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调整机构、精简人员,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适应的统一、规范、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根据国发〔2002〕17号文件规定,我省目前主要在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五)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八)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各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