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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3)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冻结等方面的业务规则;(4)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及其它事先经证监会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销售基金份额;(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并有权依照代理销售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进行融资;(11)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3)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1为;(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4)充分考虑本基金的特点,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或委托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8)除依据《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2)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13)严格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4)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2(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6)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目的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17)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8)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19)组织并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