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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软件与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软件与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5〕7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本级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我省软件与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方式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1.支持软件与信息产品制造业企业自主创新。重点支持集成电路、数字视听、现代通信、新型元器件、半导体照明、基础电子、新兴电子应用技术、电子专用设备、光伏、嵌入式软件、行业应用软件、信息服务以及游戏动漫等信息产业核心领域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2.支持软件与信息产品制造业企业做大做强,培育行业骨干企业。重点支持我省每年确定的信息产业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大活动、优秀软件产品及国家配套项目等。3.支持引进国内外软件与信息产品制造业龙头企业及先进技术设备。重点支持引进技术含量高、市场份额大、产业链长、产业相关度高的信息产业龙头企业及先进技术设备,加快壮大全省信息产业规模。4.支持信息产业园区建设。重点支持信息产业园区公共平台建设及入园重点企业产业化项目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形成重点产业集群。5.支持全省软件与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的其它方面。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补助支持方式。鼓励各市建立相应专项资金。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和我省信息产业政策。引进技术项目应处于省内领先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2.知识产权归属明晰,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项目的研发与产业化应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改造,有利于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4.符合资助的其他相关条件。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并能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2.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年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足额缴纳各项税金及保险费;3.具有较强的市场拓展、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4.其他应具备的条件。第八条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如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实施方案;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招商引资项目应同时提供引资来源及引进先进技术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如项目合同、投资协议、身份证明等);4.能够说明项目单位研发实力、技术水平、筹资能力等其他应具备的有关材料。第四章申报与审批程序第九条对符合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向所在市经信委、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中、省直单位直接报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不得在两年内以相同或相似项目,多头申报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一经发现,取消单位当年项目申报资格,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省经信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会同省财政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专家及财务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或现场答辩、组织招投标,并对重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第十二条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考察结果以及全省信息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共同下达扶持项目计划。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各司其职,共同管理。1.省财政厅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项目单位专项资金预算及单位财务状况,并负责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参与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方案,负责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并进行绩效考评。2.省经信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制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申报项目的汇总和初审,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评审,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并会同省财政厅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3.各市经信委、财政局负责对本地区的项目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第十四条省财政厅、省经信委逐步建立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各市及相关企业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按照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