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10
2/10
3/10
4/10
5/10
6/10
7/10
8/10
9/10
10/10

亲,该文档总共36页,到这已经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直接下载吧~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论版权体系中的著作人格权(中)(完整版)实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完整版实用资料,欢迎下载)论版权体系中的著作人格权(中)第2章以英国为例的著作人格权发展版权体系中的英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规定著作权法的国家同时也是盎格鲁撒克逊法学的奠基人虽然在其立法之初曾有过自然权利理论基础的考量,但是在著作人格权制度的纳入过程中确困难重重。这主要是因为英国认为著作权更是一种财产权而没有人格权属性。但是随着《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对于著作人格权保护的规定,以及英国加入欧盟,使得其在成文法上不得不做些妥协以缓和冲突。所以英国从开始的坚决拒绝著作人格权制度逐渐演变到在其成文法中可以看到著作人格权的影子。2.11710年安娜法案英国1710年通过的《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又称《安娜法案》,标志着现代著作权法的形成。《安娜法案》的标题是“一个鼓励知识创作的法案”。《安娜法》在序言中明确指出:颁布该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印刷者不经作者同意就擅自印刷、翻印或出版作者的作品,以鼓励有学问、有知识的人编辑或写作有益的作品。在该法正文的第1条中,也指出作者是第一个应当享有作品中的无形财产权的人。这部法律讲明了印刷出版者或书商与作者各自应享有的不同专有权:印刷出版者或书商将依法对他们印制与发行的图书,享有翻印、出版、出售等专有权;作者对已印制的书在重印时享有专有权;对创作完成但尚未印制的作品,也享有同意或禁止他人“印刷出版”的专有权,亦即“版”权。法案同时确立了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是一种私权,既无需通过王室特权,仅以创作作品之事实而可享有的财产权,并且权利人可以自由处分之。可见版权体系认为作者对作品享有的只是财产权。欧美的知识产权法学者们普遍认为,从主要保护印刷出版者转为主要保护作者,是《安娜法》的一个飞跃,也是版权概念近代化的一个突出标志。1710年4月10日生效的《安娜法》第十一条规定:一般作品的保护期从出版之日起14年,如果14年届满而作者尚未去世,则再续展14年;对于该法生效日(1710年4月1日)前已出版的作品,一律保护21年(自法律生效日算起),不再续展。在可以续展的情况下,展期内一切权利都将回归作者;作者可以把这些权利重新转让给任何出版商或书商,也可以自己保留。从此法条不难看出《安娜法》中两项革命性的原则:承认作者本人是著作权保护的本源和对于已出版的著作采取有期限的保护。尽管《安娜法》打破了出版商公会(theStationerCompany)对于著作权的垄断,但其提供的保护却是极其有限的。例如,《安娜法》不保护音乐作品。同时,《安娜法》要求作者到先前滥用垄断权利的出版商公会注册其作品后才能得到保护,这种登记制度毫无疑问致使出版商公司在新法律制度下照样兴盛,使之成为最大的受益者,出版商处于作者和读者之间,这种状态对于今天的作者和读者来说也是再熟悉不过了。《安娜法》除了在第一条中规定作者对于是否发表自己的作品有权决定之外,整个法律把立足点放在维护作者及其他权利人的经济权利方面,并没有强调对作者的著作人格权的保护。同时,《安娜法》从标题到内容,仍旧把“印刷”当作版权的基础,把翻印之权这一经济权利作为一项首要的版权权利。1710年《安娜法》作为版权体系的模型,在阐述版权的目的时,本身带有一系列的混淆甚至矛盾。一方面法案维护消费者利益创设公有领域允许自由进入之前受保护的作品;另一方面出版商根据自然法提倡的作者权是人类活动的神圣范畴而要求对于作者权的永久保护。正如我们所见,这两条版权法的路径在表述著作权的目的时有时候是有交叉的:一条建立在作为今天版权体系基础的功利主义原则上;另一条则是建立在作者权体系的自然权利之上。但后来英国著作权法的发展却没有延续自然权利路径。2.2英国著作人格权立法前的著作人格权案例2.2.11769年Millar诉Taylor案1729年Millar以非常可观的价格购买JamesThomson已经出版了两年的作品《季节》(TheSeasons)的著作权。Millar在经转让取得《季节》的著作权后马上到出版商公会登记以此证明他拥有《季节》的著作权。至此,Millar取得了作者对于《季节》的所有著作权。《季节》的作者JamesThomson死于1748年。之后1763年RobertTaylor开始出版并销售《季节》。Millar起诉声称Taylor侵犯了其著作权。在本案的判决过程中大多数法官倾向支持Millar的诉求。这也就有了英国法官曼斯菲尔德公爵关于“著作人格权”的经典总结陈述。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案对于著作权的认识的前提是版权体系的财产权理念,根据版权体系的观点著作权作为财产权可以转让,所以当作者Thomson将其著作权转让给Millar时也一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