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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问责制根据教育部和国家计委的要求,我校“十五”期间“211工程”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建设项目负责人制,在总结“九五”期间建设经验基础上,制定项目管理问责制。(一)项目负责人的责任1.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对“211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织负责;2.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进行整体设计;3.根据学校的要求,通过竞标,确指定课题负责人;4.依照法人组织批准的预算,负责项目下课题经费的日常管理;5.接受学校对项目的中期检查、结项验收。(二)课题负责人的责任1.对“211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织以及项目负责人负责;2.组织课题组人员对课题进行设计;3.根据课题目标,组织课题组成员实施课题;4.负责课题经费日常管理;5.接受学校对课题的中期检查、结项验收。(三)责任追究办法在项目的起始阶段和中期检查阶段:如果发生项目或者课题难以继续下去,或预料不可能顺利完成,则及时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在项目的验收阶段:如果项目以及项目所属课题不能如期完成或未能实现预期建设目标,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分别接受以下处罚:1.项目负责人(1)免去项目负责人职务;(2)今后不得担任“211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3)负责追回项目以及课题所发生的经费支出,如果难以追回,则给与经济和行政处罚;(4)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降一级。2.课题负责人(1)免去课题负责人职务;(2)三年内不得主持重要学术项目的研究;(3)负责追回课题所发生的经费支出,如果难以追回,则由课题负责人本人承担赔偿责任;(4)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降一级。此外,对有连带责任的项目和课题相关人员,也要做出相应的行政或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