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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1.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做法1.2取消贸易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1.3改革以后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1.4具体做法需注意的事项需注意的事项试点地区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的业务操作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的业务操作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的业务操作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的业务操作贸易信贷历史业务处理第二部分16法规与系统整合情况《外汇管理条例》《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跨部门政策协调与监管合作——法条解读21改革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企业金融机构外汇监管部门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企业的权利和义务24一、企业主体管理26名录登记对象名录变更名录注销企业主体管理——业务流程说明辅导期企业管理二、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错误入账的处理三、企业报告40企业报告管理——业务流程说明企业报告管理——业务流程说明报告违规处理:企业报告管理——业务流程说明45企业报告管理——业务流程说明贸易信贷报告企业报告管理——业务流程说明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差额业务报告主体不一致报告主体不一致报告现场报告:企业可在收汇或进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单证审查要求:(1)情况说明(说明贸易主体不一致的原因、需报告的收汇或进口数据及其变更后的企业代码和名称、企业所属外汇局、相应的收汇金额或进口金额);(2)出口合同或进口合同;(3)收入申报单证或进口货物报关单;(4)捐赠协议(仅捐赠业务提供);(5)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仅企业分立、合并的提供);(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与其他报告的关系:对于已进行贸易信贷、转口贸易、远期信用证或差额等业务报告的收汇或进口,不得再进行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报告四、贸易外汇收支管理56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业务流程说明贸易外汇收支管理——法条解读贸易外汇收支贸易外汇收支贸易外汇收支贸易外汇收支贸易收付汇错误数据修正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修正专题:保税监管区域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管理66五、贸易外汇收支的登记管理企业登记管理——业务流程说明C类企业登记管理C类企业登记管理C类企业登记管理C类企业登记管理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登记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登记转口贸易超比例收入登记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六、电子数据核查电子数据核查电子数据核查电子数据核查电子数据核查电子数据核查8384进口付汇电子数据核查出口收汇电子数据核查电子数据核查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电子数据核查其他业务电子数据核查七、现场核查(总量指标)现场核查经分项及报告业务监测确定经分项及报告业务监测确定94《现场核查通知书》制发与企业签收反馈八、企业分类管理(B类)企业分类管理(C类)98企业分类管理——法条解读企业分类管理——法条解读八、系统应用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整体框架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整体框架104(二)系统应用之六——登记业务管理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