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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10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0页税收代位权调研报告欠税作为特殊债权,是一种国家债权。在日常税收管理中,有些纳税人长期拖欠税款,又不积极追讨到期债权,有的甚至放弃到期债权,或以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低价转让财产等方式,故意逃避纳税义务,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为此,新《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有效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今年6月,XX市国税局行使税收代位权追缴欠税的两起诉讼案例均获胜诉。这在全省属于首例。本文结合其中的一个案例,对税收代位权的相关理论和实践运用作一浅析。案例介绍。20**年5月,XX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常州某织造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涉税违法行为作出补缴税款76.1万元(罚款38万元),加收滞纳金11.3万元的处理决定。该公司先后缴纳税款33万元,目前尚欠缴税款43.1万元、滞纳金11.3万元,欠缴金额合计54.4万元。20**年5月,该公司将其价值762.6万元的纺织生产设备及厂房出售给某某织造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但b公司并未实际付款,而是通过相互之间的会计往来科目进行结算。我们经调查发现,a、b两公司属于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企业,截止20**年4月30日,b公司尚欠a公司应付款项269.2万元。由于a公司将其主要生产设备及优质资产出售给b公司,导致a公司已停业,无资产可供执行。为有效防止国家税收流失,确保国家税款足额入库。20**年5月,XX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提起税收代位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a公司的到期债权(其它应收款)进行追缴。20**年6月,经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判决由b公司(被告)代替a公司直接向税务机关支付54.4万元税款及滞纳金,目前税款及滞纳金已追缴入库。一、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代位权的法律依据《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二、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代位权的前提条件1、纳税人有欠税行为。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必须是确定的,并且纳税期限已届满。其要件有三:一是纳税人依照税法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法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自行申报的应纳税款,或者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认定的应纳税款,或者税务机关依职权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要求纳税人补交的税款都必须是明确、具体的;二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或决定的应纳税款无异议或者异议已排除,即纳税人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已结束;三是纳税人超过税法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纳税期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证明该公司欠税事实的存在,本案中,我们向法院提供了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及送达回证、部分入库税款《税收通用缴款书》以及纳税人欠税情况确认书等书证。2、纳税人和次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只有纳税人对其到期债权不积极追讨,又不缴清所欠税款,税务机关才可以代位行使纳税人的债权。特别要强调的是,纳税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也必须是无争议的,即双方都是认可的,并且没有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否则就会失去法律的保护。我们在行使税收代位权中,常常会遇到纳税人和次债务人对到期货款有争议,比如,因货物质量原因或者货物品种、规格不符合要求而遭到拒付,甚至有的纳税人本身也欠次债务人的货款或借款等。本案中,我们向法院举证a公司于20**年5月出售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及厂房)给其关联企业b公司,致使a公司成为空壳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这一事实,同时还向法院提供了被告(次债务人)及第三人(纳税人)到期债权债务情况说明、第三人相关记账凭证及往来账“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截止20**年4月30日)、被告相关记账凭证及往来账“其他应付款”账面余额(截止20**年4月30日)等。以此说明第三人和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且第三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