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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于之前受父母之命经媒妁之言与某乙结婚育有一。后其因故出走外地亦于之前与某丙结婚育有数子甲一直与丙共同生活。后某乙身故葬于甲家祖坟墓地。再后某丙身故由甲、丙所育众子购置墓地安葬。某甲临终前立有书面遗嘱明确与某丙合葬之意。某甲后甲、乙之与甲、丙众子就其安葬地点争执不下甲、乙之诉至要求将某甲与其母合葬于甲家祖坟墓地。本案涉及的HYPERLINK""法律问题有:遗体的法律地位、以遗嘱确定遗体安葬方案的效力、近亲属对遗体安葬的精利益。对本案引发的遗体安葬权问题本文依以下思路展开分析:首先探求有关遗体处分的假设干法律语境与“影响因子〞在此根底上分析通过遗嘱对遗体进展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本文集中讨的遗体安葬方案确实定〕的效力最后讨在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如何分配有关遗体安葬的精利益其原那么应为即使遗嘱付之阙如亦可使者入土为安。一、遗体的法律地位物权法、人身权法、亲属与HYPERLINK继承法是考虑遗体法律地位的三种主要法律语境。遗体在物权法上的地位主要是可否将其认定为物的问题。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以及特定权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标准。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可以为HYPERLINK人力支配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物质。遗体是失去生命的人身在人们的观念中无法断然割断其与生者的HYPERLINK伦理与情感联络但是根据上述物权法与物的概念将遗体归入物的范畴应无大碍:遗体是物者近亲属对尸体享有所有权可以根据所有人的意志为HYPERLINK医学、科学研究等目的加以利用但是权利的行使应受公序良俗原那么的限制。[1]遗体在人身权法上的地位与者的人身权益保护问题有关。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者人身权益的保护人HYPERLINK民在此方面主要作出五项解释[2]据此应可解读出以下三项根本原那么即〔1〕者的人身权益应予保护[3]〔2〕近亲属对者的人身权益享有的精利益[4]〔3〕近亲属就者人身权益实际享有并行使诉权[5].这种务实基调的三原那么说明理对有关者人身权益保护问题的态度似乎是在扬弃者本人的权利保护说与近亲属利益保护说的根底上采纳了延伸保护说的立场。[6]由此似乎可以认定我国理对者人身权益保护采取的是“保护逝者、救济生者〞的原那么即对因者各项人身权益受到损害而导致的近亲属的精损害提供救济。对遗体产生的人身权益的规定见于精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3款:“自然人亡后其近亲属因以下侵权行为遭受精痛苦向人民起诉恳求赔偿精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三〕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背HYPERLINK"://"社会HYPERLINK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损害遗体、遗骨。〞该款规定明确了近亲属对遗体的精利益以及遗体应受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即“公序良俗〞保护的根本原那么。按照以上所述三项原那么以及对该条的体系解释将本款规定解为因损害者的身体权益而造成近亲属的精损害应较妥当。据此遗体既是者延伸身体权益的载体又是者近亲属的特定精利益的载体。强调前者的积极意义在于:〔1〕人皆不免一对自己遗体的继续尊重应属绝大多数人的合理待与要求民法虽然应着眼于现世“事人不事鬼〞但也不能对尊重遗体的公序良俗漠然置之。所以对遗体的保护符合作为生者的本人的利益。〔2〕果有不肖子孙因先祖遗体遭人践踏而无动于衷的根据者的延伸身体利益一定范围的其他亲友或者组织也可以寻求救济这种情况下的救济甚至具有一定程度的公益诉讼色彩与功能。〔3〕如此可以将对遗体的支配明确为权利人对其身体的延伸支配权范围权利人因此有权通过遗嘱确定对遗体的处分方式包括捐献以及安葬方案。遗体在亲属与继承法上的地位首先是所有权的归属第二是安葬权利与义务确实定。前者表现为遗体是否为遗产的争。[7]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人身在被继承人生前是身利益包括生命利益、身体利益、安康利益等的载体不能被归为物或者财产。人身因其亡的而转化为遗体之时被继承人已因亡而失去民事权利才能不能再获得新的财产因此遗体不符合前述遗产须为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的立法定义。据此笔者认为遗体并非遗产而是因亡的法律而产生的应归者近亲属所有或者共有的物或者财产;近亲属的范围应可参照?继承法?上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加以确定。这种定位便于在者本人未表示明确反对捐献的情况下其近亲属将遗体捐献供作医学或科学研究之用从而有利于发挥遗体的价值。现行?殡葬HYPERLINK理?是公布的HYPERLINKHYPERLINK行政法规主要从行政理的角度对殡葬业进展标准并没有明确近亲属对遗体或者骨灰的安葬权利或者义务只能另寻安葬权义的有关法源。我国?民法通那么?没有明确习惯的法律渊源地位这可能是出于在改革政策初行之际立法者有意通过法制建立来施行强迫性社会变迁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