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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9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9页行政法原则的司法适用摘要。行政法原则对行政法具有重要意义,其不仅能促进行政法理论建设,同时能有效弥补行政法司法实践中的不足,因而应当对其做出深入研究。以“诚信”、“善意”为核心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以“信赖利益”为核心的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主要原则。本文以行政法原则为视角,以诚实信用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为例,综合分析行政法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关键词:行政法原则;司法适用;诚实信用;信赖保护行政法原则对行政法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其能有效弥补行政法漏洞,突破成文法局限。我国行政法建立在“严格规则”与“程序正当”的基础上,但严格的规则与程序要求在保障行政法“控权”目的同时,也使得行政法缺乏弹性。这不利于解决实践中复杂问题。[1]因而将行政法原则引入行政法司法实践中,实现“原则控制”有利于促进实践问题解决。本文以诚实信用原则与信赖利益原则为例,分析行政法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分析行政法原则是法律原则在行政法中具体体现,是指:以行政法价值为基础,贯穿于行政法始终,对行政法立法、执法与司法具有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我国行政法以“控制权力”、“保护权利”为基本法律价值,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六项基本原则,具体包括: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以及高效便民原则。[2]1.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最早在罗马法中被表述为“善意”。在《法国民法典》、《萨克森民法典》以及《德国民法典》中均提及了诚实信用原则,它们将这种原则表述为:“诚实”。我国《合同法》第六条对诚实信用原则做出了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从本质上分析: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原则的法律化,其属于私法原则,核心在于法律主体为一定法律行为时要遵守“诚信”与“善意”的要求。[3]我国属于大陆法系,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属于公法范畴。其能否适用私法原则,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公法与私法不同,私法是调整公民个体之间法律关系;公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法律关系。因而公法与私法的法律目的不同,公法的核心目的在于控制权力;私法的核心目的在于权利之间“定纷止争”。而这就决定了私法原则应具有灵活性,其应保证在出现法律漏洞或法律冲突时能够有效弥补司法实践;公法原则应具有明确性,即关于原则的分歧能够被有效消解在语意分析的范畴内。同时公法应严格保障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结合。而私法在某种情况下可以将正义法律价值放置于秩序法律价值之前。综上,学者们得出结论:将私法原则引入公法范畴,会对公法的严格性与程序性造成破坏,为保证公法的法律特定,不能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行政法原则范畴。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与德国学者奥拓·迈耶(ottomayer)关于法律一般原则的观点具有一致性。奥拓认为:由于立法基础不同,及权利与权力主体地位不同,因而不存在公法与私法共同适用的法律原则。[4]通过是否认同公法与私法存在本质区别,可以将持肯定观点的学者分为二类。第一类观点建立在公法与私法存在本质区别的基础上。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以私法类推为视角,通过私法类推适用的理论认为可以将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笔者认为这种类推理论能够在私法中适用是因为私法“权利保护”的目的与私法灵活性,而公法由于其权力属性,其严格限制类推解释。因而这种通过私法类推推导出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合理性的观点具有片面性;第二类观点建立在公法與私法不存在本质区别的基础上。这种观点以法律价值与法律目的为视角,认为公法与私法在法律价值与法律目的上具有一致性,即保护权利。而治愈“控权”与“定纷止争”都是不同的法律手段,在行政法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实现法律价值,因而应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法律规定中。笔者认为,我国选择区分公法与私法意在于更好地实现法律目的。因而这种从法律价值与法律目的角度分析适用诚实信用的观点具有合理性。综上,诚实信用原则虽为司法原则,但可以适用于公法中。在我国行政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定义为:以“诚实”、“善意”为核心,用于规范行政法主体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基本准则。2.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是由德国行政法院经由判例确定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至今已被大陆法系国家广泛采用。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相继引入信赖保护原则,大陆目前尚未对这一原则进行立法规定。[5]所谓的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基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合理信赖利益,而限制行为主体对已发生的行政行为等行政因素的变更,或在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时应对其造成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予以赔偿。其核心体现为:对秩序法律价值的保护。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法理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第一、信赖保护原则源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