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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功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确保发布信息及时、客观、科学和准确,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决定》和承德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是指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和餐饮消费等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食品质量状况和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主要包括:(一)食品安全监测评估和总体趋势信息。通过有计划的监测获得的反映我县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能够对全县的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通过有计划、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含抽检)而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三)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发性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四)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第三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分析、综合发布全县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其中农业部门负责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及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检测信息;林业部门负责发布茶叶、干鲜果品等初级林产品、果实袋、果树专用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果树生产投入品的检测信息;工商、质监、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四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第四条县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工作在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对本系统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审核并及时向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内容包括:(一)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法规、部门规章;(二)食品地方标准;(三)食品放心工程、专项整治情况;(四)突发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进展及处理情况;(五)食品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六)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检验情况;(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风险预警信息;(八)食品安全工作动态;(九)县及县以外食品安全警示信息;(十)存在问题、相关建议和措施等信息;(十一)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认为应该报送的相关信息。第五条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分析工作,对潜在的问题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社会发出预警。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应遵循科学规范的原则,保证准确、及时、客观、公正。信息发布人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第七条信息发布的方式包括:承德县电视台、承德县周报、政府或部门公开网站上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各部门应明确一名新闻发言人,就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信息统一接受县外媒体采访,其他人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必须沟通协商,统一口径,必要时要经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批准。第八条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指导,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办法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第九条各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将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二)应通报而未通报重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三)瞒报或漏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四)报送或发布的信息严重失实的;(五)违规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参照本办法执行。武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九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