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8
2/8
3/8
4/8
5/8
6/8
7/8
8/8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HYPERLINK"http://www.cccla.org.cn/"http://www.cccla.org.cn/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章程(2010年1月22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轻工商会)。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ChamberofCommerceforImportandExportofLightIndustrialProductsandArts-Crafts。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轻工商会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从事轻工工艺品生产、贸易、科研、服务及相关活动的各类组织及个人自愿联合成立的自律性、全国性行业组织。本会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从事与会员利益相冲突的经营活动。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对与轻工工艺行业相关的业务及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维护正常的贸易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轻工工艺品行业的健康发展。第四条本会工作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五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本会的办公地址在北京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宣传国家关于轻工工艺品行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守法经营。(二)对会员的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促进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和会员的共同利益。(三)就境外对我国出口商品采取的各种国际贸易救济措施组织有关企业应诉;就境外商品在我境内倾销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四)代表会员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情况、意见和建议,并对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提出建议。(五)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发挥在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作用;加强与同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六)建立和发展商情网、信息库,收集、研究和交流商情资料,出版刊物,对轻工工艺品市场、行情,国际贸易有关法规、协定,有关国家地区贸易政策等进行调查研究,向会员提供服务。(七)参加国际同行业组织,出席有关国际性专业会议,加强与世界各国和地区同行业组织的联系,交流信息,建立和发展业务合作关系。(八)组织会员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交易会、专业性展览会,组织出国考察和贸易投资洽谈,进行市场调研和经济技术交流等,帮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九)组织会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和研讨会,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同有关部门合作,为会员提供公共服务。(十)履行政府委托、会员要求及同行协议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本章程;(二)自愿加入;(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从事轻工工艺品生产、贸易、科研、服务及相关活动。第十条入会程序是:(一)提交符合要求的入会申请书和相关文件;(二)本会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颁发会员证。第十一条会员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三)享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自愿入会、自由退会;(六)检举不遵守国家法令和政策、违反本章程、不服从本会协调和决定以及损害国家和广大会员利益的行为。第十二条会员义务:(一)遵守本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积极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数据。第十三条会员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本会鼓励会员在科技创新、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提升品牌、诚实信用等各商务领域为行业做出贡献。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本会两年内不接受自动退会或被除名者的入会申请。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会费收取办法;(五)审议理事会、分会和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或民主协商推荐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第十七条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