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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答辩人:白建华,男,194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玉溪市红塔区李棋镇金家边村委会五组。被答辩人:王勇俊(又名陈云刚),男,1983年7月15日生,住澄江县右所镇小毛营。答辩目的: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划分出双方的主次责任,我负主要责任;2、答辩人负担次要部份的费用和项目应符合法律规定。答辩理由:一、交警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1、2005年3月24日早上10点左右,我骑自购的老年人代步车从凤凰路南边至北边行驶。行驶到玉溪市老聚滇宾馆时我就左转进入该路面,车身已转入该路口三分之二时,发现被答辩人骑一辆摩托车快速的从我身后斜插驶在前面,见到这种情况,我急忙刹车停住。不料被答辩人将摩托车斜插在我前面后并没有继续往前行驶,而是从路面上就着石阶就要骑到人行道上。由于石阶高出路面二十分左右,摩托车在怕了一半时就往后退,一后退就撞在了我的代步车头,被答辩人在车后退时伸出左手弹在代步车的挡风玻璃上,将玻璃弹碎,接着摩托车就倒在地上,这就是整个事情的经过。在该事实中,并非我与被答辩人相撞,而是被答辩人来撞我,只不过我的代步车已停下来我没有受伤而已。在当时的情形下,被答辩人不从倾斜过渡路面正规进入人行道,而是违规就地爬石阶,爬不上后退时必然造成倒地的后果,只不过我当时碰巧在被撞了一下,其实还对其后倒形成一定阻力,减轻了被答辩人连人带车倒地的后果。因此,在该起事故中,我是被撞的人,最多承担次要责任。2、事故责任认定是在未弄清楚事实的情况下形成的,故我不服,我未签收就是最好的证明,我被撞反而承担全部责任,我的挡风玻璃的损失也应当计算在内。法律规定,对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认定不应当座位定案的证据使用。二、对于赔偿项目及金额。我本身经济困难,在交警队调解的时候,被答辩人的单据有许多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我认为法庭应严格依照公交(2005)106号省高院和省公安厅文件标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20条、第24条,严格认定医疗、营养、误工费用,对其它的无法律依据的不应认定。综上意见,望法庭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公断为谢!此致红塔区人民法院答辩人:200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