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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试卷二(附答案)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1、关于危害结果得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就是错误得?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得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得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C、丙诱骗5岁得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得生活。丙得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得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答案:A解析:危害结果就是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得实际侵害,它具有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与规范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就是不满十四周岁得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就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得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就是不满十四周岁得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就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得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得幼女得,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所以A项所述得甲得行为就是侵害了孙某得合法权益,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所以A就是错误得.应选。《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得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得,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B项中警察乙虽然在其枪支丢失后没有及时报告,但就是清洁工捡到枪支后立即上交,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没有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所以B得说法就是正确得,不应当选。《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得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得,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C项中丙诱拐5岁孤儿离开其监护场所(孤儿院),尽管该孤儿在丙得养育下过上丰衣足食得生活,但丙得行为仍然触犯了《刑法》第262条得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C项得说就是正确得,不应当选。《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得,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她严重情节得,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她特别严重情节得,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得.前款所称恶意透支,就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得,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得行为。根据上述法条可知,D项中丁某得行为并没有构成对法益得实际侵害,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所以D项得说法就是正确得,不应当选。2、关于故意得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就是正确得?A、甲明知自己得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得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得对客观事实得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得目得窃取军人得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得目得,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就是或者可能就是不满14周岁得儿童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得就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得毒品种类答案:C解析:一般情况下,盗窃自己得财物不成立盗窃罪,但就是,如果盗窃本人已经被依法扣押得财物,或偷回本人已经交付她人合法持有或保管得财物,以致她人因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也构成盗窃罪。A项中,甲明知自己得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仍然采取秘密窃取得方式取回,仍然可以成立盗窃罪,因此,A项说法错误,不选。B项中,乙已经认识到自己得行为及其结果可能就是盗窃枪支,而希望或放任该行为得发生,属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因此,依然成立盗窃枪支得犯罪,B项说法错误,不选。猥亵儿童罪,就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得,用性交以外得方法对儿童实施得淫秽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因此,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就是或者可能就是不满14周岁得儿童,C项说法正确,应选。贩卖毒品罪得主观方面就是故意,明知就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得目得而非法收买毒品得行为。因此,贩卖毒品得犯罪故意就是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贩卖得就是毒品,但就是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贩卖得毒品种类,D项说法错误,不选。3、甲想杀害身材高大得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得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得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就是正确得?A、甲得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