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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住宅物业综合服务等级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改善和提高市民居住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省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省物价局、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05]154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宣政[2006]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管理区域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运行、维护,提供卫生清洁、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等综合服务,并采用包干制结算形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泾县城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物业收费及监督管理。别墅、小高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内容及其要求、服务收费及其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原则协商确定。第四条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物业综合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由县物价局会同县房管处根据本县住宅物业不同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制定和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等级收费标准包括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制定由县房管处负责,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由县物价局负责。第五条物业综合服务项目和等级的划分。物业综合服务项目和等级的划分由县房管处会同县物价局根据本县住宅物业不同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制定和适时调整。本县住宅综合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五项,等级从低到高,分为四级。等级类别及其对应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见附件《泾县住宅物业综合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第六条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选择并组合确定。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新建和在建小区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参照《泾县住宅物业综合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根据自己物业管理服务的等级,对照相应的价格与物业买受人在购房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双方约定不成的,报县物价局审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必须包含前期物业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前期物业管理的企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业主大会成立后的物业综合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和相应的物业综合服务最高收费标准以内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将约定的收费标准报县物价局、房产处备案。双主约定不成的,报县物价局审定。受客观条件约束,无法提供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的小区和零散住宅区,其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从低约定。现行服务内容不调整的,可维持现行收费标准。第七条物业综合服务费的计价单位和预收期限。本办法所确定的物业综合服务收费的计价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老小区和零散住宅区,可维持现计价单位每月每户。物业综合服务费按月收取,经与业主约定可以预收,预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第八条物业服务费付费起讫时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产权转移时,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卖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单位全额缴纳。已售出因业主原因暂未入住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权利人全额交纳。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其它物业服务收费。车辆停放管理费最高标准:具有室内专门车库,实行24小时看管的,自行车5元/辆·月;电瓶车10元/辆·月;摩托车15元/辆·月;汽车停放服务收费另行规定。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最高标准为0.80元/平方米。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特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