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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独立争论的历史考察美国司法独立争论的历史考察司法独立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等人倡导以来,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已在西方国家实践了数百年,而美国司法制度则被公认为司法独立的典型。考察美国立宪前后关于司法独立的争论,总结其历史经验教训,对于完善我国司法独立体制,推进司法改革,具有现实意义。一、制宪会议前司法独立的争论制宪会议前人们对司法独立的态度是复杂的。为了抵御国王不时对司法独立的侵犯,1700年英国的《争议解决法》规定,英国法官如忠于职守得终身任职(注:petershane,whomaydesciplineorremovefederaljudges?aconstitutionalanalysis,142u.pa.l.rev.209,216(1993)。),但是,美洲殖民地法官的任免则完全取决于英王的好恶,成为殖民地与英国的一个矛盾焦点,正如《独立宣言》所历数:“(国王)一向要使法官的任期年限及酬金数额,完全由他个人的意志来决定。”制宪前夕,司法独立的倡导者认为独立的司法部门之所以必要,原因有二。其一,司法部门独立于立法与行政部门,能制约两政治部门过于集中的权力。正如约翰·亚当斯指出的那样,“司法权应当从立法和行政两部门中分离,并独立于它们,使得它能对这两个部门形成制约”,因此,司法在组织上的独立是必要的(注:johnadams,ongovernment,inc.adams,ed.,theworksofjohnadams181,1988(1851-1856)。);其二,如孟德斯鸠所言,法官应免于外界干预,使他们做到“裁判是法律条文的准确解释”(注:[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亚当斯也认为:“法官不能为不同利益所左右,他们应当独立于任何人、任何团体”,因此,司法在裁判上的独立也是必要的(注:johnadams,ongovernment,inc,adams,ed,t-heworksofjohnadams181,1988(1851-1856)。)。然而,司法独立的反对者也为数甚众。很多人认为解决司法受制于英王的方法,就是变司法受制于美国立法部门或美国人民。美国历史学家戈登·伍德指出:“大部分早期制宪者都没有意识到司法独立就是指独立于人民。”(注:gordonwood,thecreationoftheamericanrepublic,1776-1787,161(1969)。)许多早期的州宪法规定了法官任职期限或令法官定期接受选举考验,即使在那些规定法官如忠于职守便得终身任职的州里,也往往让议会控制法官的酬金或者规定只需经议会宣布即可罢免法官(注:gordonwood,thecreationoftheamericanrepublic,1776-1787,51(1969)。)。伍德指出:“这种现象实质上反映了独立革命的历史,整个18世纪殖民地议会一直与英王权激烈斗争,革命者非但无意减少议会对法院的干预,反而还想加强对法院的干预。杰弗逊在1776年就说,法官仅仅是议会的机器而已。在1776至1787年间,政治风向转为支持亚当斯、孟德斯鸠和司法独立。州议会被指控纂夺司法权,州宪法也因赋予议会太多权力而备受抨击,分权的呼声日益增强(注:gordonwood,thecreationoftheamericanrepublic,1776-1787,435-454,161(1969)。)。到了1784年,杰弗逊转而支持司法独立,他认为在弗吉尼亚州宪法里,由于司法部门的成员受制于议会,议会的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如议会纂夺了司法权,没人会反对,即使有也无济于事,因为议会可以通过立法,对其他部门构成拘束力,这样,议会就可行使本应属司法部门的裁判权(注:gor-donwood,thecreationoftheamericanrepublic,1776-1787,435-454,161(1969)。)。伍德指出,由于杰弗逊等人害怕出现议会暴政,分权的主张重新占了上风,最终使得司法独立在制宪会议上取得胜利(注:gordonwood,thecreationoftheamericanrepublic,1776-1787,435-454,161(1969)。)。[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