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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法律培训培训内容:第一部分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1、保密信息的范畴商业秘密的三性: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2)一般公司在协议中对保密信息的界定内部商业信息客户信息、人事信息、战略计划信息、营销计划、推广及销售计划、销售渠道、采购资料、进货渠道、财务资料等等内部技术信息生产体系、产品开发信息等等;业务及技术秘诀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计算机程序、源代码等等;(3)保密信息的重要性2、保密义务(2)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经济赔偿<2>行政责任—行政罚款<3>刑事责任—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相关法条民事责任—经济赔偿《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责任—行政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刑事责任—拘役、有期徒刑、罚金《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3、基本要求4、实际行动案例判决英博公司称,2007年2月,李磊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不久,公司就发现他在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公司)工作。该公司认为,四方公司是其公司的竞争者,李磊去那里工作违反了他们之间的保密协议,遂起诉李磊。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由于李磊近3年的年平均工资为25600元,法院判决李磊支付英博公司违约金12.8万元。2、竞业限制(2)设立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判决研发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纠纷案2001年11月,四川迈普数据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聘用罗某在其所属的研究院从事IT产品研发工作,基本工资和竞业禁止补偿金每月共为6000元。2002年10月,四川迈普数据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及业务、员工整体转让给原告迈普公司。2003年1月,迈普公司与罗某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聘用被告从事研发工作,合同期限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并约定被告对原告采取了保密措施保护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原告支付给被告的报酬中已经包括竞业限制补偿金,被告承诺在从原告离职三年内,不得在与原告竞争的企业任职或谋取利益。如被告违反以上条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2004年10月13日,被告以“身体状况及目前家庭等原因,导致自己已经不适合再从事此类工作性质的工作”为由提出辞职申请,同年11月2日,原告同意了被告的辞职申请,并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然而,在2006年,公司就发现罗某带着相关技术秘密和科研成果转投竞争对手福建一通讯有限公司,并从事同一产品研发工作,致使该公司在很短时间内相继开发出与迈普公司形成竞争力的产品。而其通过了解,该公司曾为罗某缴纳了7个月的社会保险,这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从相关网页资料可以看出,福建某通讯公司的主营范围为网络设备、通信数码,而原告的经营范围也包括这两项内容,二者的经营范围有重复。而且相关证据也证实,双方公司以同类产品同时出现在同一竞标会场,足以说明某通讯公司与迈普公司构成直接竞争。且我国《劳动法》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定的强制性的义务,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关系建立的结果而非前提,如果某通讯公司与被告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其就没有必要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可以确认罗某是违约到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该案由于迈普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材料证明该公司因为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具体经济损失数额,因此法院综合参考违约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过错、履约程度、经济状况等因素,依法判决被告赔偿25万元违约金。第二部分商业道德及法律准则二、经营活动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特别禁止超越业务范围和职权从事投资业务。员工除本职日常业务外,未经公司法人代表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三、个人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