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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摘要]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实际上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两种基本权利的不同表达,二者在现阶段表现出诸多冲突。为此,我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的紧张关系进行权衡,明确界线,将冲突转化为平衡与默契。[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独立;平衡体系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传媒在现代生活中的重要性显然而意见,以至于被人称为“第四种权力”,以区别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而司法被认为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实施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以及诸多个案等历来受到传媒较多的关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是社会公众获取信息、表达意愿的主要渠道,也是传媒自身的生存法则;而司法独立又是审判的内在要求。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如何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应该是一个引起关注的问题。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良性互动关系其实无论是媒体监督也好,还是司法独立也罢,二者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正义。媒体发挥其舆论导向作用,对司法活动的积极评价能够拓展和强化司法行为的社会效果,树立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其对司法行为的正当的评价则会引导公众对司法机构施加强大的舆论压力,促使不公正的司法行为得到及时的纠正,起到一种纠错的作用,与此同时对司法机关滥用职权、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起到一种预防的作用。也正是媒体的这种巨大舆论导向力使其具备了监督社会监督司法的能力。媒体通过对司法行为的报道论说及评价,发挥其预防与纠错的功效,客观上起着一种正面的监督与警示的作用。司法界需要媒体监督,媒体监督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司法权威的树立,他们希望通过媒体的有效的合法性监督来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树立自身良好的社会形象。媒体报道法院工作有利于促进审判工作的开展;宣传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有利于弘扬时代司法精神;揭露司法腐败现象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鞭挞丑恶现象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总而言之,媒体监督有利于实现社会进步。二、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主要表现就是媒体在案件类报道中存在的“媒介审判”现象。所谓“媒介审判”,是指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时,违背法律规定,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近年来,在马家爵、药家鑫、邓玉娇等案件中,媒体对这些犯罪嫌疑人的经历和性格说明等的报道,呼吁严惩和宽恕的讨论,直接显示出一些媒体在对审判施加影响,体现了影响案件结果的意图。“媒体审判"的产生是由多个因素造成的,其实质原因是现代司法理念与传媒道德观念两种基本价值观念的冲突,特别是现代司法理念中的司法独立理念与新闻表达自由及监督功能理念之间的冲突。三、构建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动态平衡体系媒体监督司法审判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但是这种监督并不是没有任何界限的,媒体要建立相应的机制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也要进行相应的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司法独立,保护新闻自由及其监督的职能。1.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应坚持客观公正原则。要实现客观公正,一个重要的做法是做到全面、平衡地报道。无论是庭审前的报道还是对庭审的叙述,都必须真实客观,尽可能做到平衡报道,采访双方当事人,力求提供全面信息,不能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更不能超越程序,对案件的处理定调子、下结论,抢先做出有罪或无罪、胜诉或败诉等方面的预测、推断甚至结论。总结起来有两点可以借鉴,一是,可以对案件所涉及的审理程序和审判纪律问题做评论,避免对实体问题作评论。二是,在一审判决后,如果确实在社会上争议很大,可以对判决作评论,但避免在一审判决前作评论。2.媒体应提升法律素养和行业自律。媒介从业者尤其是专门从事司法报道的记者应有必要的法律素养。“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新闻对时效的要求非常强,迟到的新闻就是历史了。而案件则体现为法律适用的全过程,涉及的法律问题可能较多较复杂。虽然说要求记者向法官一样精确、科学地解读法律事件太过苛刻,但记者报道必须准确,忠于事实。另外,新闻业应通过完善强化行业自律,依靠媒体内部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媒体监督的运行机制,为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赢得良好的社会环境。3.我国应尽快出台调整司法与传媒关系的法律、法规。“现行的调整规范大多是由法院单方面制定的,其中有诸多对媒体报道的不合理限制,为合理调整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必要由具有更高权威的部门来制定专门的规范加以调整,从而在传媒报道和司法审判之间划定明显的界限。此外,我国宪法只是抽象的规定了公民有监督权建议权,但是却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来规范和调整具体的权利义务,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由立法机关来制定调整媒体与司法之间关系的法律法规,如《新闻法》,就可将媒体监督纳入法治的轨道,做到有法可依。一方面保障媒体监督权利和自由,允许媒体进